时间:2022-12-22 02:55:53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院终于让我停下了追款的脚步。”走出河北省临漳县检察院的王某对身边的律师感叹道。2017年11月29日,王某诉河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在经历了七年的长跑后终于以和解息诉的方式结束。
2010年,王某因债权债务纠纷将河北省某建筑公司诉至河北省临漳县法院。2010年7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后,王某因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五医院住院医治,因神志不清影响了其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对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有异议,认为利息完全是双方自愿约定并履行,应为合法有效,临漳县法院应支持此约定利息。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王某为维护其权益向临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临漳县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利息应为合法有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回复不予再审。王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临漳县检察院递交民事抗诉申请书。临漳县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应当通过法律监督手段使其实现,当事人的损失应予挽回,随即于2017年9月18日对此案向市院提请抗诉,在提请抗诉过程中,通过做双方工作,双方均同意和解,并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补偿其约定利息29万元。
一起长达七年的信访案件在提请抗诉阶段即达成息诉和解,不仅避免了当事人的累诉,节省了其人力财力,也使民行检察更有力地凝聚了民心,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的成功办理被当事人称为“民心工程”,王某还向临漳县检察院赠送了锦旗一面,上书:“民行检察为人民,民心工程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