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经济纠纷找什么样的律师,员工入股经济纠纷找什么样的律师好

时间:2022-12-22 04:57:43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 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被告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约定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某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符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现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故张某应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转让,经营活动,行业规定,纪律处分

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公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司法案例

被告张某为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10日,原告林某(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的名义持股人,其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方购买该股权,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在上述协议第七条之后,由被告张某手写补充条款,内容为:“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按月息1.5%计算利息,如未按时支付,愿以x省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担保。张某,2015年7月10日”。

2015年7月15日,原告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8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儿子林某某账户转款4万元,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儿子林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称向其儿子的转款为应退还的100万股金利息。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多次微信联系退还100万元股权款,张某亦多次表示同意退还,双方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张某欠付的股权款及利息进行了对账,张某认可欠付原告林某股权款100万元,其已支付利息14万元。

2019年8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40000元)。

二.律师点评

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5%股权的转让款100万元,其已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被告张某手写补充条款,如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被告张某的上述承诺实际为股权回购条款。该条款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于2016年1月30日上市,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故张某应依约回购股权,支付林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依约支付相应利息。

张某亦多次向林某承诺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其已按照回购条款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支付问题。被告应从原告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即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1.5%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对于其已支付的14万元利息从中予以扣减。

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公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难点解读

原告的诉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1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且2019年1月15日后的利息由被告按月息1.5%支付至100万元全部返还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此外,《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第八项亦规定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等。

因此被告抗辩说,本案股权代持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职务为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其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不能投资企业,参与经营性活动,尤其涉案公司为医疗设备公司,原告依职业规范不能入股该公司享受股权收益。然而,原告与其签订涉案股权代持协议,隐名入股涉案公司,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小结

虽然林某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林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应受到的亦为相应纪律处分,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故《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有效。

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公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2.供用热纠纷: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3.公司法案例:医院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应依照协议约定付清转让款。4.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打官司 补助费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找律师可靠吗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