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借钱有什么风险,打官司有风险吗

时间:2022-12-22 05:00:25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有风险



打官司存在客观风险



第一,诉讼需要满足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起诉规定了基本的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要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第二,诉讼有期限和时效要求,具体包括:

(一)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要在指定期限内;

(二)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是有规定期限的;

(三) 要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四) 要按时出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会按照缺席判决。

第三,诉讼请求要有证据支持,具体包括:

(一) 要依据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

(二) 提供证据不得超过举证时限;

(三) 证据要得到法院采信。

第四,授权或申请行为要按照规范,这主要包括:

(一) 授权权限要明确;

(二) 申请保全、审计、评估或鉴定要按照规定。

第五,生效判决需要被告能执行。这其中要注意:

(一) 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二) 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

(三) 被告要有财产可执行。

第六,诉讼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

(一) 不仅涉及实体法律,还涉及程序法律;

(二) 民事诉讼活动专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第七,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或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打官司存在主观风险


当事人对诉讼,特别是诉讼风险缺乏正确认识。一般来讲包括:

(一) 法院讲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需要证据支持。

(二) 以尝试判断代替专业判断。

(三) 缺乏风险意识。

(四) 诉讼准备不充分。

(五) 诉讼活动本身太复杂。

(六) 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或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诉讼风险类型


民事诉讼风险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 实体性风险和程序性风险

所谓的实体风险是指因实体法律的原因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所谓的程序风险是指因程序法律的原因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 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是指事前可以控制和防范的风险因素,不可控风险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等因素,事前难以控制和防范的风险因素。


(三) 审判风险和执行风险

审判风险是指在审理阶段遭遇的影响诉讼结果,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所谓的“执行风险”是指执行阶段遭遇的影响诉讼结果,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



影响诉讼风险的主要因素


(一)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1. 诉讼标的是法院是否受理诉讼的依据;

2. 诉讼标的是判定重诉与否的依据;

3. 诉讼标的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

4. 诉讼标的影响诉讼时效的确定;

5. 诉讼标的是被告应诉答辩的依据。


(二) 诉权

诉权是将个人提起诉讼并能够得到裁判的关系看做个人的权能并加以概念化的产物,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


(三)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表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益请求。


(四) 证明责任

1. 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立证责任,通常认为其包括两种含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

2. 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存在哪些诉讼风险?


针对于诉讼风险,根据《2021年中国民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的相关情况中所知,打官司的风险就是诉讼风险,包括审判风险和执行风险两个大类。


官方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有所说明。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将诉讼风险分为17种。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 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 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 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 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除了上述十七条之外,还应包括:

(十八) 法律救济的局限性

法律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反映,是客观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所体现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客观世界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程度。由于人的认识上的局限性,致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难以做到尽善尽美。法律中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是针对既有的或可预见的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纠纷而制定的规则,难以对包罗万象并迅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进行同步立法。正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种种局限性,使得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


由于法律具有上述局限性,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自己的理解、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诉讼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打官司风险有多大?


根据《2021年中国民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关于审判风险的定量分析,如下表所示:

打官司有风险

可知民事案件的整体败诉风险高于6%。其中经过分析有部分案由败诉率极低,如下图所示:

打官司有风险

败诉率极低的原因包括:

1) 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其主要风险在于执行,另外,此类案件通常批量诉讼,案件争议相对简单,如果以此分析审判风险会失真。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因为格式条款和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相同条件法院会支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败诉居多。另外,多数保险公司因内部合规要求,对于赔付责任不清楚的案件采用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故而,纳入该类案由也会影响实际审判风险的评估。


3) 商标和著作权批量案件居多,纳入后会影响独立个案的审判风险评价。

如果剔除以上几类三级案由(简称特定案由),我们发现败诉率高达15%。如果以当事人的满意度作为是否败诉的判断标准,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部分胜诉都让当事人满意,实际败诉率会更高,即平均诉讼风险还会高于15%。

打官司有风险


官司输了会造成什么后果?


针对于打官司风险的后果,需要有以下几类方面来看待。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无法实现或完全实现。

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


(一)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请求。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包含给付行为和给付财物。


1. 行为。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修理被追尾的车辆,不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等。

2. 财物。给付财物包括给付货币或财产。给付货币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财产例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


(三)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进行消灭或变更。例如离婚之诉、变更合同内容之诉、解散公司诉讼。


1. 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现在存在婚姻关系,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2. 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原被告对财产的共有关系没有争议,现在双方也同意变更这一共有关系,但就如何变更持不同看法,如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配共有财产,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只能分配到共有财产的30%的份额。


第二,原告的诉讼成本无法收回。

打官司要花律师费和办案费。办案费还包括诉讼费、保全担保费、证据调查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三,原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无法获得补偿。


第四,还可能错过了或耽误了最佳的争议解决时机。


第五,恶化诉讼双方的关系。



如何防范诉讼风险?


那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应该如何防范诉讼风险呢?

(一) 要有“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的风险意识。

诉讼过程中既有实体性风险和程序性风险,也有可控性风险和不可控性风险,还有审判风险和执行风险。那么对当事人而言,要明白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中的某些风险是不以主观意愿为转移的。


(二) 聘请专业人士。

律师是最熟悉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的人,如果聘请的律师正好擅长当事人的争议领域,能有效的帮助当事人规避诉讼风险。根据《2021年中国民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的定量分析,请律师能降低败诉率,请有经验的资深律师败诉率下降更为明显。如下表:

打官司有风险

对于很多人而言,诉讼往往涉及的都是较为重大的事项,莽撞的选择自己上阵或草率的选择不合适的律师,均会加重自己的诉讼风险。


(三) 要采取最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的原因是为了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诉前要明确本方的诉讼目标和评估实现该目标的合理性及成本。在成本方面,需要估算本方为诉讼可能投入的相关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律师费和办案费,包括诉讼费、证据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差旅费)和时间成本。不仅如此,还要评估一旦败诉可能带来的影响。达到争议解决目标的途径除了诉讼外,还包括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打官司有风险


诉讼是一种有目的性、有计划性的行为,因此做好诉前评估是必要的。很多当事人在打官司时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诉前评估的事项非常多。首先是确认诉讼的目标,其次是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再次是评估需要的诉讼成本,最后才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去诉讼,并做好整个过程的管理。一旦忽略的诉前评估这个环节,往往会大大降低纠纷解决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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