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5:07:3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律师
最近因为藏品鉴定被骗的人不少,不仅仅是骗取了鉴定费用,自己的藏品也被警察查封了,短时间内取不回,遇到了麻烦。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以及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此事进行一下法律分析,希望对受害者有用。
一、新闻报道情况
北京市民李先生在网上发布了藏品信息,一家收藏品鉴定公司主动联系,称藏品价值高达几千万元,并称可以帮助出售,只要李先生将瓷器在此进行“专业”的鉴定,确保为真品即可。李先生交纳了2000元鉴定费后,对方回复称瓷器是假的,不能出售,鉴定费也退不了。李先生察觉自己可能被骗,遂向警方报案。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机关打掉21个以收藏品鉴定公司为掩护,实施“套路鉴”诈骗的团伙,290名涉案嫌疑人被刑拘。(2022年8月31日《法治日报》)
“套路鉴”是指涉案公司无视藏品真伪,恶意夸大藏品价格,向客户虚构后期买家和拍卖服务,骗取客户鉴定费用。这些涉案公司披着合法注册、手续齐备的外衣,实施“套路鉴”诈骗,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涉案公司对“业务员”均进行了专门的话术培训,给鉴定公司营造一个规模很大、非常正规的对外形象,骗取客户信任。针对客户询问藏品价值,也同样设置有详细的应答套路,来忽悠误导客户,让客户深信不疑,“自愿”掏腰包接受鉴定。
现如今,收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社会潮流,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收藏行列。有人收藏是为了增长知识、了解历史,陶冶情操、修身养性,但也有人是抱着投资心理,希望艺术品能够保值增值。正是这样的投资心理,给不法分子的“套路鉴”带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常常利用部分市民急于出手藏品,又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从而以虚假鉴定、高价代拍为诱饵诈骗各种“服务费”。据报道,有记者带着用80元购买的瓷瓶,在一家鉴宝公司交纳800元鉴定费后,鉴定结果为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古董。通过一天的观察,记者发现,客户们带来的上百件藏品,没有一件被“专家”们鉴定为赝品,竟然全都是“真品”。这些收藏品公司以假充真,指鹿为马,刻意抬高藏品价格,连蒙带骗,以各种名义收客户鉴定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由于骗术“高明”,大部分客户难以看透其中的奥秘,只能掉入不法分子早已设好的陷阱里,经济上蒙受损失,精神上受到伤害。
艺术收藏品具有历史价值、社会价值、鉴赏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稀缺性、唯一性等特点。藏品鉴定是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容不得半点虚假。据相关机构调查显示,中国的文玩市场规模2021年达9634亿元,2022年预计将突破万亿元。如此巨大的市场,迫切需要对藏品鉴定行业进行规范。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健全准入机制,不能让无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混入其中,坑害收藏爱好者。对从事艺术品鉴定人员要有资质要求,从而进一步提高收藏品真伪识别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无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要及时清除出鉴定行业,对设置套路、诈骗钱财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收藏爱好者在收藏品买卖过程中,要擦亮双眼,保持理智,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切莫轻信高额获利的虚假宣传。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协助相关部门持续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涉及的罪名分析及量刑分析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此案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中,这些涉案公司披着合法注册、手续齐备的外衣,实施“套路鉴”诈骗,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涉案公司对“业务员”均进行了专门的话术培训,给鉴定公司营造一个规模很大、非常正规的对外形象,骗取客户信任。针对客户询问藏品价值,也同样设置有详细的应答套路,来忽悠误导客户,让客户深信不疑,“自愿”掏腰包接受鉴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需要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这种案件如果涉嫌金额巨大,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双方都签署相关的合同,即藏品鉴定的合同,对鉴定费用及相关拍卖的情况进行了约定,但能否真正的履行此合同,则不一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是有可能的,完全可以按照此罪来进行定罪。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毕竟双方之间签署合同,与普通的诈骗罪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这种可能,以鉴定的方式来吸取资金,但金额没那么大,所以定此罪的可能性不大。
三、受害者怎么办
对于这些受害者而言,如何能够尽快追回自己的藏品,是当务之急。至于交的鉴定费,能否退还则不是他们所关心的,毕竟鉴定费的金额相比藏品的价值而言,实在是太小了。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案件没有侦查终结之前,藏品追回基本上是很困难的。相关的证据没有固定,犯罪嫌疑人还在讯问,短时间内不会退还藏品。
这些藏品都是关键证据,最后如果认定为是诈骗罪,那么这些鉴定费也会退的,相关藏品也会被退回。只是需要时间,需要等待。等警察把证据都固定之后,估计会涉及到退藏品的问题。受害者可以自己去和警察沟通,也可以聘请律师去沟通。
当然,如果觉得自己的藏品不值钱的话,可以不用聘请律师,自己沟通就好。如果藏品值钱的话,那还是要认真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