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5:17:28来源:法律常识
———收费法规依据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第十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也可采取包干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3〕66号)同时废止。
————漳州代理各类案件的法律服务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4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8%—9%
10万—100万元部分 6%—8%
100万—500万元部分 4%—6%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4%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 ~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4000元。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
1、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约定仍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也可约定按一审收费标准适当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协商收费。
2、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约定仍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也可约定按一审收费标准适当酌减收费。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诉讼案件执行。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6、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或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
8、异地(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非简易案件;
9、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10、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收费条款。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对委托事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或者本协会调解处理。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事物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诉讼法律服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1、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非诉讼法律事务。
2、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计时收费的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约定在法律服务全部结束后计算支付,也可以约定按一定时间计算支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并可以协商约定由委托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费率根据标的额分段确定:
500万元以下的, 按1%~2%;
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 按0.5%~1%;
1001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部分, 按0.3%~0.5%;
1亿元以上至10亿元之间的部分, 按0.1%~0.2%;
10亿元以上的部分, 按0.05%~0.1%计算。
4、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计算依据、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5、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有关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检验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审核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查档费用,以及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需要支出的交通、食宿、通信、通讯等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按照本意见执行。
(九)风险代理案件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其他收费方式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利益,不影响基本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未获得财产利益的,无须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四、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减收取。
五、本指导意见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漳州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漳州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三)遗嘱
(四)单方法律行为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一)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二)单方赠与或受赠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曾用名、学历、学位、经历、职务、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等
(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四)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五)译本与原本相符
(六)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四、现场监督
(一)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公证
(二)会议、开奖、抽签、竞赛、物品销毁、清点财产等公证
五、公证事务
(一)公证抵押登记
(二)保管文书、物品等
(三)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公证核实
(六)翻译费
(七)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八)增加公证书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