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地区处理刑事案律师哪里找,吉安黄春案

时间:2022-12-22 07:59:19来源:法律常识

吉安三起组织卖淫案 罪轻辩护获轻判

高级会所

近期,我办理的三起组织卖淫案,都是为主犯辩护,经过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决定做罪轻辩护,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判决。具体如下:

一、 郭某组织卖淫案

主要案情:郭某伙同杨某开设卖淫场所,组织了7名卖淫女,卖淫549次,非法所得共计45万余元。

辩护要点:郭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会所经营时间只有40天,社会危害有限。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吉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 何某某组织卖淫案

主要案情:何某某夫妻组织18名妇女冒充在校大学生卖淫(其中12名未成年),获利30万元。

辩护要点:认定被告人组织卖淫人员18名,其中12人卖淫时为未成年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判决:一审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法院吉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三、 张某某组织卖淫案

主要案情:张某某为某会所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会所长期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500多万元。

辩护要旨:张某某受雇于蒋老板,任会所经理,主要工作是行政管理,技师房除外,其与卖淫女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可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观点:张某某为某会所经理,全面负责会所日常工作,具体为调度会所人员、组织卖淫场所转移、指挥会所人员逃避检查等工作,参与会所卖淫女的管理、考勤、处罚,对会所卖淫活动具有指挥、管理、安排等组织行为,对卖淫活动形成有效的管理与指控,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从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审法院吉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1.赢得信任,让当事人说实话。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的辩护思路主要来源于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有僻重就轻,逃跑罪责,怕律师“出卖”等顾虑,不一定会如实向律师反映案情,以致律师辩护方向错误。本案的张某某,多次表示未参与管理卖淫女,只是负责后勤管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发现张某某跟律师说了假话。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可以通过案件委托是熟人介绍,必要的嘘寒问暖,耐心解答咨询,转达亲友问候,展示专业且温和的律师形象,赢得当事人信任。

2.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分工,而不是作用大小。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凡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核心是策划、指挥、管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该是组织行为,只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作用相对次要。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只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5集,杨恩星等组织卖淫案。

作者:曾庆鸿律师

2019-10-09

附件: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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