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0:52:06来源:法律常识
2013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甘肃天水闫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闫某某称,2011年8月,润德公司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变更2011年1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XXX公寓商品房,共计28套,单价由7500元/m2变更为8350元/m2,《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约定该栋楼整体交付使用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签订后,闫某某又付款300万元,加上前期支付的524万元,闫某某共计付款824万元。
付款后,闫某某得知润德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闫某某又发现该房屋工程已停止施工,处于长期停工状态。为此,闫某某在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1月25日及2011年12月16日三次致函润德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房款。要求润德公司在房屋工程恢复施工并提供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恢复施工和竣工时间确定书后,再通知其支付剩余房款。但该房屋工程自2011年7月停工以来,至今仍然未能恢复施工。
由于该房屋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闫某某在约定进场装修期未能进场装修,甚至在房屋交房期限届满该房屋工程还处于停工状态,未能恢复施工。由于润德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闫瑞已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闫某某到我所进行咨询并委托我们代理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润德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系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变更,闫某某已按《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于签订协议时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后又支付100万元,因其所购之商品房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闫某某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故闫某某停止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三次致函通知润德公司,该行为应属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关于解除合同和返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约定,润德公司的交房期限为2013年5月1日,但至今该工程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尚未恢复施工。故闫瑞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824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违约责任。关于《商品房买卖变更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润德公司不能按期交房,应向闫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润德公司逾期交房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闫瑞未能提交其损失的证据,故润德公司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在我所律师团队对案件整体研究和代理下,当事人获得了巨额的补偿。开发商不仅仅返还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额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还支付了应得的违约金,并且对其他的损失给予了赔偿,超乎了我们的预想。因此,当事人闫某某对我所律师团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购买的商品房存在合同违约和房屋质量问题,要记得依法维权并争取获得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