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3:54:31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村民诉政府与村委会的土地补偿协议
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村委会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办本案中涉及的协议内容核心关键点在于没有涉及到村民的地上附着物,比如对青苗和房屋的补偿,因为这个才是村民合法的核心权益,也就是说如果补偿协议如果涉及的是补偿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因为这个费用的归属权是村委会的,不属于个人,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既要看签订协议的主体,也要区分协议的内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的案例讲解村民能不能起诉村委会与县征收部分签订的这个补偿协议。最高法如何认定协议内容,如何划分土地权属和诉权?使村民知晓正确维权方式,争取补偿。
案情简介
(2019)最高法行申7683号
袁中诚(化名),男,住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诉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浙01行初68号行政裁定:对袁中诚的起诉,不予立案。袁中诚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浙行终49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袁中诚仍不服,向最高院本院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
申请人袁中诚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袁中诚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某区政府与瓶窑镇长命村村民委员会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案中,从被诉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和内容看,系某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和瓶窑镇长命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因此,袁中诚以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起诉征收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定的内容仅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史主任评析
本案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没有直接涉及到袁中诚的土地使用权,法院虽然驳回诉讼请求,但没有否定申请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但本案中协议涉及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征收办的协议,因为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是个人的权益,因此签约主体和内容来看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这一条更侧重于是村委会对村民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土地征收过程中,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行使相关联的是土地征收决定、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行为,以及对相关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事项,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上述行为或事项不服,可依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