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0:13:36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是企业和员工都不想发生的事情,但是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员工在工作中难免会有发生工伤的风险,为了降低企业的风险,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但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工伤保险是不予支付的。那么就工伤保险不予报销部分费用由谁来承担?
王某某为沈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其于2015年5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为王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王某某在治疗期间,公司为其垫付工伤医疗费合计299104.07元,工伤保险赔付239647.54元,剩余工伤医疗费59456.53元工伤保险未予赔付,未予赔付的理由为:王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丙类药品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公司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工伤保险不予赔付的医疗费59456.53元。
法院裁判:
公司为王某某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医疗费59456.53元,除4554元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未予报销外,其他工伤医疗费未予报销的原因是王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丙类药品等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该费用应该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为了弥补关于工伤保险不予报销部分由谁承担问题法律上的空白,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明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
法律条文: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注: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 因情况紧急,职工发生工伤后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转院条件和工伤医疗目录要求告知该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结论,及时督促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前,其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处于急救状态的,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情已经稳定,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和督促义务,但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自医疗机构告知伤情稳定或者出具转院手续之日起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承担;
(三)用人单位已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未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超出目录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