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1:05:19来源:法律常识
(一)审查讯问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讯问人数是否少于二人。如果讯问笔录上载明的讯问人员少于二人,未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则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查笔录载明的讯问人员与审讯录像显示的讯问人员是否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方可作为定案证据;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少数案件中,一些讯问人临时、短时间地参与讯问工作,讯问笔录中应当载明该讯问人的身份信息,没有载明的,对该份笔录也应当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审查讯问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讯问人员主要包括侦查人员、监察人员和检察人员。适格的讯问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无相应讯问资格的人员所作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单次讯问中(主要见于公安机关的讯问活动),部分讯问人无讯问资格但具有讯问资格的人员为二人以上,需要审查无讯问资格人员参与讯问工作的原因,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份笔录仍可作为定案证据。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由检察人员和检察助理共同讯问。
行政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收集的言词证据,应由侦(调)查机关重新收集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无管辖权的侦(调)查机关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案人员需结合错误管辖的类型以及成因再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如属于恶意错误管辖,应考虑排除相关供述和辩解。
(四)审查笔录载明的讯问人员是否与提讯证(换抑证)记载的讯问人员一致。讯问笔录载明的讯问人员与提讯证(换押证)记载的侦查人员不一致时,如因讯问人员记录错误、未签名或实际讯问人员与笔录、提讯证(换押证)载明不一致的,属于瑕疵证据,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之后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审查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情况。审查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涉及因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必须回避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应当回避但尚未作出回避决定期间,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活动,是否排除回避决定期间所作的讯问笔录或其他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情决定。在审查该部分证据时,应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实质影响而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