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1:21:38来源:法律常识
焦点:李某主张向张某及原配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
案情基本事实: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于2018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李某与张某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后张某原配知晓该情况后向张某提出待李某支付其款项3000000元后,张某夫妻便可办理离婚手续。李某与张某原配就张某夫妻离婚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李某向张某原配转款3000000元后,张某原配同意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另李某与张某亦就张某夫妻离婚事宜及今后建立家庭进行过协商。2018年10月12日即截止庭审之日,李某共向张某原配转款的金额仍为3000000元。现李某以为促使张某夫妻离婚其向张某原配的转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请求判令:张某夫妻返还李某赠与款项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查明张某夫妻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
另查明,张某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欠条》,载明其与李某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决定分开,张某自愿于10年内向李某还清1000000元。
一审判决支持李某诉求,理由如下:李某赠与款项给张某夫妻的主要目的系李某为与张某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张某夫妻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张某原配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张某原配在知晓李某与张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现张某夫妻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李某,对李某要求被告返还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夫妻不服,提出上诉,根据证据查明以下事实:李某陈述系张某原配主动联系其要求支付案涉款项,但该陈述与双方于2018年10月12日转账当天聊天记录显示诸如“我没脸求你原谅”“不请求你原谅我们,只请求你让他能见孩子。200万的代价也是我诚心的赎罪。”“钱不是万能的,我只是真诚希望再付50万,请求你对我们所犯的错误原谅一点。给他探视权。”“这个只有他有资格和我谈”“我知道,我没资格,可他没有资本谈。所以我主动为自己的错误向你和孩子赎罪。”“你的眼里只有钱了,是你破坏了我原本完整的家庭”“没有你的介入和步步紧逼不会这样”“三百万是我真心的赎罪”“求你”等内容明显相悖,无法被采信。
其次,结合李某与男方于2018年10月13日转账次日的聊天记录显示“……不为我支付这个代价对你对我应该是比较好的结果。200万真是很大的数目”“200万是她开的代价!我也毫不犹豫按要求先转账了!你们不要欺人太甚”“200万我愿意为你和孩子付!这是代价!为了我们余生的幸福!”“再付51万,请求她原谅一点,给你探视权”“她说你才有资格和她谈,我说你没资本,所以我主动提出向她和孩子赎罪。”“你为我付出这么多,我也怕你到时候后悔。你可以更幸福并不付这么多代价才是最好的。”“我为我们的相爱相守,偿付给她们200万的代价,你为何还不释然?”“你答应我周一上午不管她是否改变决定都去办,可以吗?”“我周一看不到离婚证!我的命会有人来找你的!欺人太甚了!!!”等内容可知,
李某明确具有代张某夫妻商谈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对应价款、督促张某尽快下定决心与原配离婚以实现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等意图。
最后,结合一审期间李某主动出示于2020年3月29日向其出具的《欠条》关于“李某为我本人离婚向我前妻支付了孩子抚养费及前妻精神损失费”的陈述,亦可佐证张某对于案涉款项给付原因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二审判决不予支持理由:虽李某自认其对张某原配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男方与女方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李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张某原配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诉求。
最终结果:2018年10月李某先支付300万给张某原配,使得张某与原配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3月后李某与张某分手,李某以无效协议起诉要求返还,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创作者:李律师团队由老中青律师组成,代理过上千起案件,团队负责人李律师有16年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