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2:53:58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孙一,男,汉族,19 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乡 村,公民身份号码:412 ,手机号:185 。
被申请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路 号。
负责人 ,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由被申请人保存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贷款事宜的相关材料(如贷款申请表、调查报告、授权书、谈话笔录、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从未向 银行贷款、未办理银行信用卡,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所谓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与《抵押合同》,而被申请人却保存有双方签订有关贷款事宜的相关材料,其认为申请人未依约还款而致申请人信用不良。现双方关于贷款事宜而签订的相应材料均由被申请人保存,待被申请人提供全部材料并依法鉴定后,可确认申请人是否在被申请人处贷过相应款项,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