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3:01:58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邹某某,男,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郑州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05年1月17日到被告处工作,2016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助理店长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5200元。2021年3月19日,因卖场采购的一批菠萝存在坏心的情况,被告认为是原告未履行工作职责,遂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对损坏的菠萝全部买单,并对其降职降薪,原告对此决定不服,但未提出离职申请。2021年3月25日,原告突然发现所在的工作群先后将其移除群聊。原告认为被告是无故辞退,故主张经济补偿金96541.3元、加班费18698元、未休年假工资1903元、年终奖69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因被告原因导致其无法工作而使其被迫离职,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经查明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全部休完;关于加班费,因其提供的排班表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处存在加班的情形。关于年终奖,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合同补充协议里面约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劳动争议律师提醒:本案对于公司的风险是移除了原告所在的所有的工作群,但是经过开庭审理及查明,最终确认我方公司不具备任何过错,从未无需支付任何的补偿金。员工离职在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公司违法辞退,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因此在关于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要求员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员工故意不来办理手续,则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告知其权利义务,将公司自身的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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