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4:16:39来源:法律常识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判案例:(2020)豫1303民初1296号
案情简介: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向被告吴某购买口罩,双方通过微信联系沟通后,原告张某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月19日向被告吴某的支付宝和微信转款共104800元,准备购买口罩34000只,吴某承诺5天内发出,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发货,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2月21日、3月1日共计退还原告货款40000元,剩余货款648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既未退款,也未发货。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吴某与原告张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吴某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及时发货,经原告催要仅退还部分货款,剩余64800元拒不退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发生买卖关系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违约责任也未明确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信用卡产生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从原告追要货款之日起,被告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张某货款64800元,并以6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百典解读
一、用微信购物,卖家收款后不发货,消费者如何救济?
目前,随着网络时代的进步,购物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越来越多的顾客选择网购,一方面网购的价格比较实惠,另一方面卖家可以将商品直接邮寄到家或者送货上门,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微信购物也是网购的一种,但是微信购物的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通常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商品,更多的是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这就导致通过微信形成交易的双方通常不会订立书面的合同,一旦商户违约,买家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那么买家如何维权,具体有以下方法:
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在进行救济时都享有哪些权利?
①要求卖家退款。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合同即成立,买方支付货款,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如果卖方收款后不发货或者不按约定时间发货,则买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货款。
②要求支付合理利息。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未发货或者未按约定期间发货。买方有权要求对方在退还货款的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合同即成立,买方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未按照约定发货,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没有书面合同是否影响消费者救济?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也不会影响起诉,但是需要提供买家在购买商品时与卖家达成购买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约定发货时间的记录,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过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那么就不会影响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承诺,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敬请莅临本所现场咨询。另,本文所引案例为部分法院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 赵璐瑶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