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4:38:32来源:法律常识
在很多地方
男女双方订婚时
男方都会按照风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
但如果订婚后双方关系破裂或者悔婚
彩礼能要回吗?
近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快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详情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否认订婚当日原告给付彩礼77000元,称只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36000元,拒绝返还77000元彩礼,最终难逃返还责任。
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经媒人侯某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年1月3日(2016年腊月初六)订婚,当日,原告柳某给付被告柴某彩礼及“三金”(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2019年2月份左右,原告柳某与被告柴某分手。此后,原告柳某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遭到被告父母柴某及陶某拒绝。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柴某父亲称,订婚当日按照当地习俗收到柳某给的钱后,在帖子后面签了字,并提交了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喜帖背面用圆珠笔写明:“今日收到男方现金(36000元)2016.腊月初六”。原告柳某为证明给付彩礼77000元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媒人侯某出庭作证,订婚当日是经侯某的手将77000元彩礼给付给被告,事后也给被告打过电话调解返还彩礼事宜,但侯某的证言均被被告父母否认,坚称只收到原告方36000元的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在庭审中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77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要件,为有效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媒人侯某与被告陶某的通话录音中,侯某多次提及彩礼77000元及三金,被告母亲陶某并未予以否认或反驳,按照常理,视为默认,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为77000元。虽被告提交了于2016年腊月初六当日在背面签字的喜帖原件,由于该喜帖一直由被告进行保管,收到现金36000元也是被告柴某父亲自己书写,不具有证明力。故被告称其实际收到原告36000元彩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当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彩礼77000元;由于原告三金的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三金”原物(包括项链一条、手链一条和手镯一对)。
法官后语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彩礼的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婚约不能履行时, 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彩礼予以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担保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适用上述第2、3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