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6:58:49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山东“张志超案”当事人处了解到,近日,张志超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共获国家赔偿金332万元。当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了这一消息。
15年前,临沭二中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指控奸杀同校女生。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在201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志超无罪。
签署国家赔偿协议之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他表示,张志超案中的相关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张志超(左一)与母亲马玉萍、代理律师李逊(右一)在法院外(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封面新闻对话李逊律师采访实录
封面新闻:张志超国家赔偿金额332万元,你怎么看待这个赔偿金额?
李逊:332万元对普通人来讲是一笔巨款,但谁愿意用十五年青春来换取这一笔所谓的巨款呢?张志超是目前被平反冤案当中年龄最小的当事人,我觉得突破了国家赔偿法的一个空白。因为立法的时候可能不会想到,对未成年人蒙冤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对未成年人并没有一个特别的规定。
我们国家有很多法律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但国家赔偿法中却遗漏了这一项,用国家赔偿法评价张志超的赔偿金额,我觉得多少金额都弥补不了他失去的最宝贵的青春岁月。
封面新闻:追责方面有何考虑?
李逊:国家赔偿之后就将申请追责,具体追责方案我们还要再研究。张志超国家赔偿以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这里面有几个方面,首先是从宣判笔录上看,当时审判人员代替张志超和王广超在宣判笔录上签字表示不上诉,我认为这个行为,原审判机构的人员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
其次,我认为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还应包括法医,原法医故意隐瞒张志超不在案发现场的关键物证,故意不将对张志超有利的证据写入尸检报告和鉴定意见,也属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应对当时的法医应该进行处分,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在批捕阶段,张志超对检察官进行了无罪供述,要求检察官查明事实,还自己清白。但承办检察官却将张志超翻供一事通知了刑警大队,导致张志超再次被逼供,不敢翻案。所以我认为原批捕检察官是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没有履行国家赋予检察官的基本职能。在卷宗中,我们发现了对张志超有利的四份证人证言。本案当中的公诉人故意隐瞒了四份对张志超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这四份证据应当在法庭依法出示并质证,但公诉人员并没有出示。
本案作为对一个青少年影响非常大的案件,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些人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封面新闻:您认为本案是否还有查找到真凶的可能?
李逊:我们觉得从案卷来看,案件疑点很多,可疑人物也很多,但卷宗中并没有体现出对相关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不知道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已重新启动侦查,或者有没有一些线索,我认为侦查机关如果认真地去办这个案子,真凶还是有可能找到的。
封面新闻:您对张志超未来生活有何期待?
李逊:我期待张志超能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