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9:15:10来源:法律常识
治理网暴的一个显著趋势是,平台在互联网生态中的主体地位受到不断强化。
本文字数6472,阅读时长约15分钟
在人人都拥有发声渠道的网络时代,侵权案件频发。
近年来,伴随“上海大学生捐赠巧克力被网暴”“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刘学州网暴自杀案”等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网络暴力(下称“网暴”)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互联网生态问题。
此前,财经E法通过走访网暴受害者、律师、社交平台审核员,乃至参与建章立制的学者,试图解析网暴难以禁绝的真正原因。在调查中,财经E法发现,网暴者面临的维权困境是一个涉及平台技术升级、平台盈利模式规制,以及法律法规突破的综合性难题,需各方合力,才能真正破局。
为推进网暴治理解决之道,近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财经E法与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发起第三期“数智说”研讨,以“治理网络暴力,平台责任几何?”为主题展开讨论。来自学术界、企业界、法律实务界以及媒体界的数位专家共同聚焦网暴治理,从法律视角、传播维度、域外经验、平台责任等角度解析了当下治理网暴的经验。
通过探讨发现,网暴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和传播学上的学术概念,一般指的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往往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近年来,网暴事件频发的大背景是,平台崛起使得整个传媒生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平台亦是网暴治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01 什么是网暴?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网暴的定义。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喻国明指出,网暴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也不是传播学意义上的学术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表达。“它更准确的含义是网络的传播操作所造成的侵权”,喻国明指出,这种侵权主要是指对受害人的名誉、隐私、及生理心理的压迫威胁造成的,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相应的损害。喻国明强调,一般网暴并不是指著作权等方面的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表示,网暴的核心是对特定人、特定群体、特定事件的污名化,目的是达到网络泄愤、商业诋毁等结果。在某些情况下,是为了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影响一些公共政策的执行、损毁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喻国明介绍,构成侵权责任的内容是指传播造成受害方不利结果的内容。具体来说,这些侵权内容包括移花接木、随意演绎以到达混淆事实、造谣污蔑的目的;乘机散布无关社会利益的隐私;污言秽语、人身攻击;以及恶意举报,恶化被害人的工作环境(滥用举报权利—如同法律上的恶意诉讼)。
也有一些情况应当被排除,喻国明指出,比如在对事实进行披露时,即使是披露涉及隐私的事实,如果该事实与公众利益有密切关系,也不应当视作侵权。
喻国明强调,网暴是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影响力的不对称所构造起来的,因此,普通公众应是重点保护的对象,因为他们对于网暴几乎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针对一些情形应该加重处罚,包括将相当数量的网民卷入“网暴”之中的组织者;利用社交机器人加入“网暴” 的实施者。“组织行为严重影响人们对于网络舆情的判别,是误导网络舆论、负向使用网络能量的网络危害者”,喻国明认为,应当对此进行严厉打击。
朱巍还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补充,网暴除了对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亦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和政府管理资源的浪费。恶意举报是网暴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举报本来是一种维权形式,大量有组织的恶意举报,浪费了司法资源。让本应关注的不良事件被忽视”。
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针对网暴展开治理。2022年4月,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主要聚焦网暴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18家网站平台,包括新浪微博、抖音、百度贴吧、知乎等,要求这些网站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宣传曝光等措施开展全链条治理。
2022年8月23日,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当中,重点网站平台累计拦截涉攻击谩骂、造谣诋毁等信息6541万余条,处置违法违规的账号7.8万个。
02 网暴中的平台角色
近年来网暴案例为何明显呈现多发趋势?
喻国明表示,平台的崛起,使得整个传媒生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造成了传统媒体的传播“中断”和“失灵”。由此,社交传播、算法分发已成为主流,传播主体的转移已成为现实;此外,也形成了舆情中的“哑铃效应”——网络平台蕴蓄热点议题,传统主流媒体赋予“社会地位”。
喻国明介绍,在一个话题成为社会议题的过程中,网络平台通过各种传播机制,筛选热点网络话题,之后主流媒体跟进,动用相应社会资源,此时热点才成为真正的社会议题。喻国明认为,作为一个以技术为骨骼、商业为灵魂的开放、多元、普适的基础服务平台,网络平台具有三个巨大的价值禀赋,是将“微粒化”社会再组织化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组织平台,是实现“微粒化”社会各种要素重组和高效整合的基础性运行平台,将是未来社会千行百业实现“媒介化”进程的基础性建设平台。
朱巍则用“挽救波涛汹涌中摇摇欲坠的小船”来类比平台在治理网暴中的作用。在朱巍看来,流量就似海浪,理论上平台应该做的是在大海中保护受到冲击的小船。实际上对于平台而言,治理与流量本来有着天然的矛盾。从商业角度来说,平台最需要的就是流量,如果有热点事件发酵吸引更多流量的涌入,企业的商业价值就更大,而对网暴的治理则意味着企业需要主动或被动的放弃这块“肥肉”。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院助理研究员王静介绍,目前,对网暴已经形成了以网信办部门为主,其他部门辅助的多头治理机制。她进一步指出,治理网暴的一个显著趋势是,不断强化网络平台在互联网生态中的主体地位,监管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将执法权限让渡给平台。
“实际上,在网暴事件中,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行使执法权”,王静介绍说,近些年的立法中已凸显了平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她以《网络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为例分析指出,网络平台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占整体责任条款近六成,这就意味着平台要承担更重的治理责任和义务。
03 平台如何看待网暴?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平台也在完善治理网暴的机制。
微博社区生态总监李士强分享了近期观察到的一些网暴变化趋势:包括微博原生网暴舆情变少,原发于其它平台后流转至微博的网暴舆情变多,部分攻击内容出现在媒体、大V评论区等,如武汉糖水爷爷在短视频平台被网暴,报道搬运至微博后引起网民对网暴行为的抨击和议论;部分网暴事件发生于特定动漫、游戏等小圈子粉丝内部,在舆情扩大之前,影响力小,发现、预警难度高。
李士强还介绍,微博作为公开讨论平台,因其广场式的传播结构,任何热点事件都可能会传导至微博形成广泛讨论,相对应的,其他平台原发的网暴,也容易转到微博平台放大讨论。
李士强作也分享了平台治理网暴的经验。2022年4月24日,“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 启动后,微博第一时间成立网暴治理专项工作组,完善“制度约束--技术识别-内容处置-功能保护- 公告教育”的全流程治理机制。
网暴在微博平台上的主要表现类型,主要包括粗俗冒犯、讥讽、煽动情绪、歧视偏见、恶意贴标签、挂人引战、故意抬杠。此外,侵犯隐私、造谣诽谤、道德绑架这三方面是微博开展网暴治理的几大领域。
为治理网暴,微博采取了阶梯式处置方式,对参与账号、程度较轻的,采取限制功能、短期禁言等方式;对首发、多发、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账号,采取永久禁言、关闭账号等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4 平台如何有效治理网暴?
要有效治理网暴,平台是最重要的节点,朱巍认为,某种程度上来看,平台也是受害者,因为当网上暴力信息太多,戾气太重的时候,“平台本身的流量和可读价值,实际上是降低的”。
那平台应当如何在治理网暴的事件中有所作为?李士强介绍了微博应对网暴手段及成果:一方面,建立了线索识别预警行为监测模型,通过分析用户不友善评论数量、举报数量频次等数据识别线索;另一方面,通过“机器+人工”双重策略识别的方式对违规内容进行处置。他指出,微博加强当事人保护,上线了“一键防护”模式,博主可自行选择开启免受打扰。微博也在做产品功能升级,如调整未关注人私信规则、上线举报专区、“一键举证”、个人主页展示评论、微博协管员等。
李士强也提出,微博的治理也存在一定挑战。包括网暴判断标准难界定、网暴处罚标准难统一、网暴事件易跨平台流转、不客观报道和评论对公众影响大,以及网暴治理涉及隐私保护问题,线上线下协同打击机制不完善等。
对此,朱巍建议,可考虑对账号建立特殊的评级制度,对一些涉及到网暴的违法账号,对其注册人和实际控制人也需要追究责任。同时,还应建立跨平台的黑名单制度。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记者黄莉玲则表示,防治网暴与网民表达自我之间有微妙的平衡,很多时候正是得益于网络的匿名化环境,才能进行更加自由的表达,个体要考虑的是在公共环境讨论中的尺度。
喻国明也建议,平台要加强对于“网暴”行为传播形式与内容的“模式识别”,一经发现,对其采用标识、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提醒、限流直至按照既定规则实施封禁。
同时,应重点对于集群性网暴和动用社交机器人进行网暴的行为进行查证、识别和限流及封禁措施,并将证据提交监管部门从严从重查处。
除了对施害方加大治理外,喻国明还建议应对网暴被害者提供“辨正”机会,并加以适当的流量扶持。此外,他还建议应成立多方参与的网络传播健康生态“评议会”, 及时评议网络争议性事件,发布权威意见,并依法依规对于网暴者实施相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信誉评级、网络权利的某种限制、限流、禁言,封号等。
“只有社会共治,才能最大程度消解网暴的负面影响,营造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环境。”喻国明总结。
05 如何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曾代理过“杭州某女士被偷拍诽谤出轨事件”。她指出,网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而是根据行为性质来进行定性,例如诽谤、侮辱等。目前针对这类行为,可以从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方面进行法律惩治。主要的维权途径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等。
但郑晶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能成功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非常少。“刑事自诉案件从取证到立案都是非常难,绝大多数都会调解或者和解,只有在网暴相关的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已涉嫌构成诽谤罪、侮辱罪等,才可作刑事自诉案件”。她进一步指出,提起刑事公诉的就更少,一般维权途径都是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诉讼。具体来说,民事诉讼中一般以名誉权纠纷居多。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郑晶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网暴维权中的难题。比如,通过微博私信或微信、短信私聊方式侮辱谩骂,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现实中这是一种常见的网暴形式,“刘学州网暴自杀案”中,仅微博私信就有2000多条涉及网暴。郑晶晶认为,在私信聊天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侮辱、诽谤,其效果只在两人之间,并不会产生向公众传播的效应,更不会导致公众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此情形下就不应认定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是这种侮辱谩骂行为,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可能依据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
郑晶晶表示,网暴受害在民事维权中存在种种困难。
其一,获取侵权方用户主体信息时,存在时间长、流程复杂等情况,网暴受害者很维获取施害者的真实信息。现实中,向法院起诉平台方,要求其提供施害者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是一个解决的办法,但可能耗时太久,而且不同平台的配合度也不同;在用户未实名认证的情况下,还可能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
其二,侵权主体难以穿透。部分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具备有预谋、有组织的特性,幕后侵权人不会直接以自己的账号发布侵权内容,存在通过买账号、假实名、雇水军等方式完成发布的可能性。
郑晶晶建议,在发布主体能够明确的基础上,要求其对幕后侵权人进行披露,否则就由该发布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网暴受害人对其社会评价受损存在举证困难。如受害人虽感觉精神痛苦,但并未遭受明显的损害,例如有明确诊断的精神抑郁疾病,被工作单位劝退等,在此情形下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受损”。
郑晶晶认为,如相关内容确实存在诬蔑、诽谤情形,且已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则对权利人而言,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可预见的结果。即,只要有损害之虞,即可视为损害结果的证成。
其四,网暴受害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具体包括平台的侵权内容容易删除灭失,需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且公证费用相对较高。
郑晶晶对此建议,可采用第三方存证平台来存储保全相关证据。
郑晶晶进一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对区块链固定、存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虽然《若干规定》是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专门规定,但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共通性,其他法院也可能参考该规定对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进行审查。
其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低,裁判结果多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大部分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在3000元到1万元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相比之下,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就高得多。从可检索到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发现,曾经有受害者在维权的支出中,仅公证费就达10万元。
黄莉玲根据相关判决书统计,仅13%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万元。在67%的案件中,法院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各界人士认为,法律诉讼往往周期漫长,举证复杂,司法应当是最后而非唯一的救济途径,因此需要更多救济路径。
06 网暴治理的他山之石
治理网暴实际上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综合治理的过程。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介绍了网暴治理的美国经验,即构建法律、技术、社会、教育的综合治理体系。
郑宁指出,与中国的网暴概念相对,美国更多用的是“网络欺凌”这一表述。中国目前尚无专门规制网暴行为的法律,对网暴的治理依据分散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
据郑宁介绍,美国在联邦和州的层面都有针对网暴的专门法律。在联邦层面,有2009年颁布的《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其中规定,任何人在跨州或跨国交流中,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的、重复的、敌对的行为,意图强迫、恐吓、强扰或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精神困扰的,可以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此外,针对未成年的网络欺凌受到特别重视,先后出台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
另外,截至2019年8月,美国共有48个州的法律中涵盖了网络欺凌,44个州对利用电子移动设备实施网络欺凌行为做出过刑事处罚,45个州赋予学校处罚网络欺凌实施者的权利,48个州规定学区或学校制定预防和干预网络欺凌的政策,17个州的法律将网络欺凌的防治范围必须延伸到学校之外。其中,有14个州对 “网络欺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反网络欺凌专项法律。
在立法之外,美国还建立了反欺凌的法规反馈评价体系—美国欺凌警察组织 (Bully Police USA),来评价各州的反欺凌法治质量。其核心标准包括,教职工防治学生网络欺凌的岗位职责、学生网络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网络欺凌事件的通报与处理机制、教职工对反网络欺凌议题的培训与研习情况等。
郑宁指出,在技术和社区政策层面,美国还要求Facebook等平台出台预防网暴的指南、对不当信息做出提示和过滤、支持用户隐藏特定对象、举报投诉网络行为。
第三方面则是从社会角度入手,诸如美国儿科协会、美国心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出台网络欺凌的防治指南,美国还将10月设置为全国欺凌防治月,在全社会营造反欺凌的氛围。
郑宁介绍,美国还在社会教育方面有所举措,包括惩戒、报告和开展反网络欺凌培训项目等内容。比如,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通过立法赋予了学校对网络欺凌者的惩罚性措施的权力,在干预网络欺凌时,强调优先采取调解的方式。
郑宁建议,中国在网暴治理中,除了要强化网络实名制、黑名单制度、专项行动,还应加强对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反网暴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