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1:51:1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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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栖霞区住建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润华公司中标南京市栖霞区华电北路三期拓宽改造工程,中标价1366万元。
2、润华公司中标后并未自行组织施工,而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祥盛公司,双方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协议书》。
3、祥盛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建材销售中心,祥盛公司与建材销售中心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华电北路三期道路拓宽改造工程转包协议》。
4、施工结束后,建材销售中心与祥盛公司签订工作量确认单,对建材销售中心施工部分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
润华公司认为,其收到的工程款,在扣除开票税款后,全部支付至祥盛公司,润华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润华公司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建材销售中心认为,润华公司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祥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润华公司并未向祥盛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对祥盛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导致无效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工程款。同时,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一并起诉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也应在欠付工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层层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案涉工程中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多个转包主体主张工程款?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可见,最高院的部分法官并不支持实际施工人向案涉工程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多个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当然,由于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院的裁判文书除了指导案例外,其他也只能作参考。
3、实际施工人因挂靠他人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中间转包人主张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挂靠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中存在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这些主体主张工程款,目前,最高院有关裁判文书中并没有予以支持。
4、总之,由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后,转包主体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处理类似有关违法分包及转包的情形时,可以将涉及工程的多个主体一同带上,这样可以防范于万一,避免遗漏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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