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5:44: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王旭东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初,浙江省某县开始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某村村民饶某的承包地,由于饶某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且征收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因此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9月下旬,饶某一行5人从浙江出发,先后辗转杭州,山东等地,乘坐普通列车、长途大巴等交通工具,于五日后到达北京。抵京后饶某等5人先后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院等国家机关进行信访活动。抵京后第二日某县驻京工作人员将饶某等5人控制,随后交由某县公安民警将其带回户籍地并予以刑事拘留,指控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处理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饶某取保候审并当天予以释放。
【律师解读】
2019年10月中旬,饶某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负责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根据家属的初步描述,笔者判断此案是由于对征收活动不满进行信访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笔者在第一时间赶赴当地,在会见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此次信访的起因是由于某县土地征收,饶某家的承包水塘在征收红线之内,由于其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且征收工作不公开、不透明,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然而2019年中,饶某的承包水塘被征收方强制清理,饶某对此不服才到北京进行信访。笔者进一步了解到在信访过程中,饶某的任务仅仅为排队领号,其他人负责递交材料陈述情况。在3个机关门口饶某一行人也没有拉横幅、喊口号或阻碍交通等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饶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饶某在信访过程中主要工作是帮助其他人排队,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次饶某为女性,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较低,认为信访就是古时候的进京告状,希望“青天大老爷”能主持公道,因此其也不存在主观犯罪恶性。笔者认为对饶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笔者马上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其中详细阐述了上述理由并提交侦查机关。令人吃惊的是侦查机关当天即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认为对饶某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如此迅速的就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缺乏严格审查及慎重考虑。因此笔者立即与办案人员电话沟通,得知其看法为“饶某等几人从当地出发后,绕道杭州、山东等地,先坐火车后改乘长途大巴,这几个人如此费尽周折证明他们是知道进京信访是违法的,因此他们有犯罪的主观性。”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而不能仅由更换交通工具就认定其有主观犯罪的故意,并指出本案是由征地拆迁纠纷而起,被征地农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信访,其还是本着相信党相信政府的初衷来解决问题的,虽然其中可能存在维权方法不当的瑕疵,但是事实上没有扰乱公共社会秩序,因此不应当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经历了多轮沟通后,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具有一定的典型指导意义。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诸如征收拆迁纠纷、信访引发的新闻事件,寻衅滋事罪可能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刑罚最高为死刑)。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为体现罪刑法定所倡导的明确性,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等。寻衅滋事罪又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因此在法律理论界,一直有废除该罪的声音,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惩罚漏洞。
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不仅要事先公开,而且还应尽可能地明确。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会引发不可预知的严重的后果。首先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无法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或者非法的边界,让人无所适从。其次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
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这是由大陆法系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因为立法体系不可能穷举每一项具体的违法形式的,而执法又需要法律对具体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规约。但违法毕竟不完全等同于犯罪,寻衅滋事入罪与否,还需要考虑其入罪门槛。而正因为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不明确,才有了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评判尺度时常会受到社会总体形势的影响,在社会治安恶化或“不稳定”因素抬头时期,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就可能被人为降低。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公布新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了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旧《信访条例》。《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因此信访虽然是人民群众享有的一项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但是需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越级信访在原则上是不予受理的。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而言,越级信访存在着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风险。因此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一定选好维权方式,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合法维护个人权益,避免因维权手段不当而遭受进一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