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6:21:0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律师具有法律援助义务。义务是必须的。
但是,这个具体的义务是多少?不清楚。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来做出量化标准才行。本身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就是亏本的买卖。那是律师对国家的献爱心的过程。政府所给予律师的只不过是一点办案补贴而已。如果按照平均每位律师一年办理十个案件来看,平均每位律师一个案件的收费在一万元才能维持四五千元工资的水平。那么从每个案件补贴一千五百元来算,那么律师会严重亏损的,律师也不可能继续进行法律援助下去的。
我觉得最有可行的方法是建立公办律师事务所。由国家进行财政补贴,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政府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专业的团队办理不同的案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节省费用。工资待遇就按照公务员的待遇来进行,我相信是很多律师梦寐以求的工作。
现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就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讲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补贴基本相同。可是现实工作中一件刑事辩护案件要收费在一万元以上,一般的案件也要收费两三万元,而一件民事案件一般收费在几千元。这就导致了律师愿意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而不愿意办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有些人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不用心、走形式。就给补贴一千来元,能不走形式吗?
对于同类案件不同的复杂程度办理案件的补贴也不能相同。难的案件补贴肯定要多,不多能不走形式吗?
作为法律援助部门往往对于办理案件的业务基本不太了解。官式化比较严重。
既想马儿跑得好,又想马儿不吃草。那是行不通的。
现在有的地方,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律师事务所进行竞标。表面看起来效果非常好。其实是根本达不到法律预想援助效果的。
理由如下:
a 民办所的逐利性,决定了他的执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
b.律师所竞标得来的法律援助案件肯给是报价比较低的或者说是最低的。能够维持成本价吗?
c.通过竞争得来的法律援助案件,肯定是流水线作业的方式。谁会用心?这道程序工作完了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