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7:01:08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热衷于拍摄写真,而有的商家为了吸引客源,往往会先制定一个较低的价格进行宣传,在顾客上门后再通过推销产品等方式促使消费者提高消费金额。
小群和小益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
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共计2.6万余元。
小群和小益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某影楼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到某影楼拒绝。
后两人向某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对此某影楼辩称,公司经营规范,所有套餐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如若解除协议,消费者应承担合同约定总金额的90%的违约责任。
那么小群和小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影楼按照小群和小益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小群和小益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小群和小益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
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小群和小益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
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本案中,小群和小益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补充协议,当天提出变更,三天后向影楼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已向影楼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两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影楼的损失,影楼要求小群和小益承担后期增项费用的70%的违约责任和20%的惩罚性违约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群和小益解除合同的行为遭受何种损失。
虽然影楼辩称其已经完成了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成果,但从在案证据上看,其行为并非在小群和小益向其提出解除系争协议前完成,根据法律的减损规则,影楼不应就该扩大的损失向小群和小益要求赔偿。
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某影楼退还小群、小益合同款项1.86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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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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