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6:18:10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要自己的工程款,钱没要到反而成了敲诈勒索罪服刑3年,我一直在申诉,去年12月份终于盼来说案子到江西省高级院,申诉材料也交了,可是至今日还无结果。”
9月6日,56岁林先生提起自己的遭遇,仍是满腹委屈。9月7日,他第七次前往江西省高院申诉。华商报记者从江西省高院获悉,该案内部复查已完成程序。
“我是福建龙岩人,2013年5月瑞金法院判我敲诈勒索罪,在赣州监狱服刑3年,2015年出狱。”
“2011年我在江西瑞金承包了矿山开采工程,对方公司欠了我50多万工程款。”林先生介绍,2011年10月签订合同承包的是金矿矿石开采工程,对方公司因为安检年检没有通过在2012年5月停工。
“我带了20多个工人在做这个工程,我盖了房子,电视机、床褥等什么东西都是我买的,矿洞下面的空轧机等设备也是我买的,就是要打矿洞隧道必须要有的专用设备。”
林先生解释,这涉及50多万元工程款,“我承包的,矿洞里这些设备和东西都是我置的,我跟矿长说我买了这些东西,现在停工不做了,总要你买去啊。”
瑞金市检察院相关起诉书显示,因林某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月出矿量,2012年5月被公司要求停工。9月,公司与其结算完工程款,但事后林某又以其支付了工程款的税金共3万余元,在矿井下未运出的矿石价值17万余元,公司违反合同应付违约金30万元等借口,向公司领导索要50余万未果。
对此,林先生申辩称,为什么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月出矿量,不但没有中止合同,还在2012年12月签订了全年安全生产责任书。林先生认为,停工的原因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未过关,责任在公司不在自己,公司理应承担合同违约金。“在矿井下未运出的矿石,是我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电费和火工材料,虽然合同上所说矿石开采并运送到矿洞口,可是公司没有通知我具体时间,并且合同期限也未到,突然停工,怎么去运送到矿洞口。”
“当时一拖再拖,导致我和我的工人都不能去别的地方打工。我把这些全部做在一起,找矿长签字时说是老板换了,要我做成两份,前面工程做出来的算一份,后面工程没做出来的一份。”
承包产生纠纷后,林先生多次找公司负责人交涉未果,就引发了“同归于尽”的惊险一幕。
“到他们办公室找人都找不到,矿长、董事长、财务都找不见,只看见办公室主任,我让他签字,但后面再给矿长、董事长打他们的电话都没人接。”
检方起诉书披露,2012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林某携带其在公司金矿承包矿石开采期间非法截留的30节硝氨炸药,用300响‘大地红’鞭炮粘连在炸药表面制成爆炸装置,并写好敲诈信到位于瑞金市内的公司办事处三楼,当着正在客厅吃饭的11名公司员工面,威逼公司领导给他打100万,否则引爆炸药。在争辩过程中,林某见敲诈勒索未成,点燃鞭炮,所幸炸药没被引爆,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对于检方的认定,林先生作为当事人有自己的解释,从2012年5月到9月,他一直没有讨要到50多万工程款,“他们让我来回跑了4个月,逼我做出过激行为。”
“我搞矿山要用炸药的,他们那边有十几个保安,我怕他们保安打我,我就带着一包炸药,用电脑背包装上,还买了3块钱的鞭炮,把火线露在外面,我去找他们。”林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这个不可能爆炸,要炸必须得50公斤炸药,光是有火线也不能起爆。炸药本身是不会自爆的,要有其他引爆材料才能引爆,后来我要求去做鉴定,鉴定结论也是不可能爆炸。”
瑞金法院[2013]瑞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所使用的爆炸装置不具备整体爆破性。
林先生认为,案发当天他写的并不是敲诈信,“这封信体现了要账难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向公司讨要工程款遭到拒绝,他们不给钱,大家一起死,虽然在言辞方面是有不妥之处,但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是在被逼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的。我做成爆炸装置写好信,我也是担心怕被对方扔到矿洞里,我这样做也是正当防卫。”
检方一份材料显示,林某是瑞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归案,现场扣押炸药、黑色手提包一只、打火机两只。
“对于其是否涉嫌爆炸罪需要说明,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以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毁坏众多人的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人林某携带炸药和鞭炮进入公司办事处,办事处位于繁华的街道三楼套房内,周围都有居民住房或店面,当时办事处有十余人正在吃饭,林某要挟公司负责人支付50万元工钱,否则大家同归于尽。在未得到满意答复时点燃爆竹,爆竹燃尽,未能引爆炸药,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一旦炸药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嫌疑人辩解自己懂得炸药特性,这装置不可能引爆炸,自己主观上只吓唬他们一下,没有想炸死他们的目的,但鞭炮是否能引爆炸药只是一般不能,但并非绝对不能,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其行为涉嫌爆炸罪。”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依据检方这份认定,2012年11月30日,林先生被以爆炸罪批捕。
林先生表示:“警察后来把我带走,最初给我定的是爆炸罪,但最终等于爆炸罪没成立,就判我一个敲诈勒索罪,申诉也没用。”
检方起诉书显示,初中文化的林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2年11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拘。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瑞金市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3月,向瑞金市法院依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使用爆炸物品威胁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敲诈他人财物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能够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减刑处罚。2013年5月,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林先生申诉,2017年4月被赣州市中院驳回申诉,其继续申诉,2018年5月,江西省高院决定不予重新审判。
“我现在是在去南昌的火车上,明天去江西省高院问结果。”9月6日晚,林先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正在前往江西的列车上,这是他6年来第七次前往江西省高院。
“2019年去了4次,去年年底去了两次。去年12月份,案子到江西省高院,现在已经过去9个多月,我现在申诉维权最难的就是得不到回复。”
林先生表示:“省高院法官给我打电话,说这个案子已经转到高院,问我出狱后为什么不去讨要50万元工程款?我说我如果再去要的话,再搞个罪名把我弄进去,案子可能就不了了之了。”
林先生说:“我给江西省高院送过三次材料,我当时以为会很快有结果的,我打12368诉讼电话也没有回复。”
林先生说:“后来瑞金法院给我打电话,问我有什么诉求?没有诉求,我跑来跑去申诉干嘛?法院说让我跟公司协商。”
林先生表示:“就好像前面有争议,现在没争议了。当时我买台电视机3800元,现在500元都不值。如果当初他们说50多万就给我3万,那我也没话讲。当时就是因为我去找公司,他们不见,打电话他们不接。”
林先生提供了通话记录,“今天(9月6日)江西省高院才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瑞金法院,意思是让我去找瑞金法院调解,瑞金法院也打电话给我说,公司建议补偿我3万,我可是被欠50多万啊,不是说一点点,我不是乞丐,我前几年请律师都要5万元,我要这个钱干嘛?瑞金法院也问我要不要这3万元,我说3万元说大也大,但对我的名声来说,我不要都行,我要名声,我说我明天到省高院去反映。”
“我是要自己的工程款,钱没要到反而成了敲诈勒索罪服刑3年。”林先生表示,出狱这6年来,他一直在向法院申诉。“法官说我是过度维权,但我即使过度了,也不算敲诈勒索,我如果触犯了《刑法》,可以用其他罪名惩罚我,但不能用敲诈勒索来惩罚我,我都这样跟他讲了。”
“我写的申辩材料里,我也反思,到底是不是自己错了。很多人也问我,你拿着炸药去讨工程款,私藏炸药,扰乱公共安全。”
林先生表示:“至于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要具有非法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我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而是在要自己的工程款,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为了索要债务解决纠纷,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在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9月7日,华商报记者联系江西省高院,工作人员表示:“内部在复查,申诉材料都有,瑞金法院原来判的嘛,在复查中找他们了解过情况,也多次找林某本人了解过情况,这个案子复查还没有结果,内部复查程序已经走完。”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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