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8:17:48来源:法律常识
昨日,有一个乡镇人民政府的调处工作人员向区人民政府请示了一个案例,我觉得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因而把它推荐出来,以供大家探讨。
一、案情。AB两户同属一个村集体组织内的农户,同时在本集体组织分别承包了AB两块地进行农业生产,A地块在外,B地块靠里面,到B地块须经A地块边的地埂通行,当地的习惯是地埂本身所占的地面不计入承包面积。去年5月A户经批准在A地块的一部分土地上建房,A户建好住房后将A地块剩余的土地用水泥砖砌起围墙,仅留地埂给B户通行。由于A户起围墙后仅留40厘米宽的地埂给B户通行,造成了B户通行极不方便而产生纠纷。
二、该纠纷的定性。1、该纠纷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所谓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所发生的争议,在本案中,AB两户的土地使用权非常明确,即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A户,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B户,因此,本案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2、本案应该是通行权纠纷。《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A地块与B地块是相邻的不动产,A户和B户为相邻的权利人,B户因A户砌围墙后只能走40厘米宽的地埂而极为不便产生纠纷,因而是通行权的纠纷。再且,A地块是集体发包给A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之用,过后虽然经批准A户用部分土地进行建房,剩余的土地A户用于起围墙是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种改变了土地用途影响了B户的通行,因而应当予以制止。
三、本案的受理。由于本案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所以人民政府不应对本案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本人的观点,欢迎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