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1:58:52来源:法律常识
【特别说明】
本团队发布案例,均为“山茶律师”团队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问题进行呈现。
【本案律师】
张玉婷:“山茶律师”创始人。10年律师行业从业经验,是重庆市首期“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集中培训计划”中的一员。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及未成年人民、刑事案件,办案数量已逾百件。
在抚养权纠纷案中,出于子女年幼或情感依赖等因素,子女的抚养权大多被判定给了女方。但本案却是个例外。
面对常年在外、收入与居所均不稳定的女方(原告),张玉婷律师作为男方(被告)的代理律师,经多方走访调查、积极搜证,了解到孩子跟随男方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在庭审中运用了多种辩论技巧,灵活应变、据理力争,最终为男方成功争取到了年幼女儿的抚养权,打破了通常情况下法院因子女年幼而将其抚养权判给女方的惯例;同时,女方在案件中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被张玉婷律师证明为男方父母财产,不予分割,维护了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罗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后诞下一女罗小小;罗小小自出生后一直随罗先生父母在老家共同生活,并在当地上幼儿园。2016年5月,夫妻双方及男方父母4人在重庆主城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18年1月,夫妻双方及男方父母4人共同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随后,罗先生及其父母携罗小小办理了该房屋入住手续并迁入户籍。
因婚后家庭矛盾长期积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提出离婚,罗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协商时就财产分割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遂王女士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焦点1:离婚原因及离婚诉求
男方(被告):
女方所诉夫妻感情破裂原因虽不实,但同意离婚,实际情况为女方自生子后长期不在家,不愿承担家庭相关责任及孩子抚养义务。
女方(原告):
男方不能理解女方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
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
因此,对女方(原告)要求与男方(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焦点2:关于女儿的抚养权
男方(被告):
请求获得婚生女罗小小的抚养权,孩子实际从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父母照料,女方所诉男方有疾不实,男方及其父母身体均健康无疾;女方本人患有高血压,且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无法给孩子提供好的生活环境。
女方(原告):
婚生女罗小小年幼,与父亲有性别差异,不便于日常的生活照料;同时男方患有严重糖尿病,身体素质差,无法正常照顾孩子,为让孩子健康成长,请求判决罗小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其他学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
从双方收入来看,女方不能举证证明其工作及收入,男方举证显示其收入比女方高。
从居住条件及孩子日后就学条件来看,男方及其父母携罗小小现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并已迁入户籍,且房屋所在地划分学校在当地有较好口碑;由此显示,罗小小随男方生活,就学条件相对较好。
从对孩子身心成长的健康性来看,罗小小现未满6岁,自出生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多年,现随男方生活,已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
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女罗小小由被告(男方)抚养。女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罗小小抚养费500元至罗小小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焦点3:关于婚内财产
男方(被告):
夫妻间无共同财产。
女方(原告):
请求判令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两人共同财产有婚内房屋一套和男方老家“小超市”及超市内物品。
法院判决:
关于婚内房产登记为原告、被告及被告父母4人共同共有财产,经原被告同意后另案处理;关于位于被告老家的“小超市”及超市内物品,经由被告举证证明为其父亲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相应经营,因此,对原告主张“小超市”及超市内物品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
律师取证 :
张玉婷律师针对孩子自小跟随男方及其男方父母生活这一事实,奔赴男方及其父母老家所在地,在居民委员会、邻居、幼儿园老师等处取得证明:孩子自出生起,都是由男方及其父母抚养,女方无论从经济责任还是抚养照顾义务都未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
针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男方现工作单位处取得男方收入证明:男方为陪伴孩子读书,在学校所在地附近找到新工作,有固定收入。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地政府公开信箱搜集到证据证明:男方现已迁徙到重庆主城所购房屋中居住,不仅有固定居所,且房屋户籍所在地可入读在当地有较好口碑的小学,由其抚养罗小小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罗先生为表达对张玉婷律师的感激之情,
亲自送来一面锦旗“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