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2:10:0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要】
任我行系日月神教公司职工,从事井下检修工工作。
某日,任我行在工作期间路过公司井下工作面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东方不败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任我行持矿用工具扁铲与东方不败撕扯,并在东方不败面部顶了一膝盖,东方不败持矿用工具斧抓朝任我行头部击打了一下,致任我行受伤。
任我行经医院救治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鉴定,任我行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案涉争议】
任我行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任我行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任我行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
因此,任我行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任我行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法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任我行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任我行的工作职责是井下检修工作,虽然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但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条规定,遭受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以及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
二、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工作场所和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的工作场所,包括在工作场所从事或履行与工作有关活动的空间。
三、履行工作职责。《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将工作职责作为工伤认定的要素,并没有做具体的岗位职责区分。因此,工作职责应包括法定职责、日常工作岗位职责、单位临时指派任务的工作职责以及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目的所从事的合法行为。
同时,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要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以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该目的,行为应在合法范围内且不应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否则该行为会阻却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该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暴力伤害,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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