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2:49:38来源:法律常识
一、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民勤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业务由民勤县司法局办理)。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民勤县司法局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符合复议条件、提供的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复议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民勤县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民勤县司法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县政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或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五、行政复议办理收费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行政复议机构
民勤县司法局
地址: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13号县政府统办6号五楼
联系电话:0935-5816065
传真:0935-4122208
电子邮箱:mqxfzb083@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