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3:38:20来源:法律常识
【睿震思考】
生育虽然不是婚姻的目的,也不是必然结果,但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合意的体现。
从女性一方来说,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注意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
现实生活中,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生育孩子的合意。第三,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一般都应当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从男性一方来说,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双方确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准予双方离婚。需注意的是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并给予其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与否的权利,以维持社会整体的和谐,也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选择孩子出生与否前应更多的征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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