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1:12:2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雷颂 马英男 高铭
#未经核实清单##美商务部将33家中国实体纳入所谓未经核实名单#
2022年2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发布公告,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UVL”),并于2月8日起生效。本次新增涉及行业广泛,包括:电子、光电、半导体制造、风能和太阳能、无人机(UAV)、工业设备、重型机械、特种化学品、生物技术和制药等等。
不同于美国出口管制中的实体清单或被拒绝人清单,UVL并不完全限制或禁止被列入名单的实体参与受控物项的交易,但也确实增加了产品供应方(包括出口商和国内供应商)的义务和交易负担。当交易中的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是被列入UVL的实体时,出口商一方应当格外关注自身的合规义务和风险。
本文将从美国对UVL的有关规则出发,向被列入UVL的实体自身及其供应方从实务应对角度提出建议,以肆参阅。
UVL同实体清单(Entity List)、被拒绝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都属于美国进行出口管制的工具。根据美国《进出口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第744.15条,如果因为BIS的最终用途检查无法顺利进行,进而导致BIS无法确认该实体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即无法确认该实体是否是“善意”的(bona fides)],BIS就将把该实体列入UVL。不同于被列入实体清单和被拒绝清单的实体,美国并没有掌握UVL实体确凿的违法证据,因而UVL不具有实体清单和被拒绝清单的惩罚性,被列入后仍有较大的机率可以申请移除。
最终用途检查主要包括许可前检查(pre-license check,“PLC”)和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PSV”)两种,无法通过该类检查确认该实体是否“善意”的情形主要包括:
在BIS以往公布的新增UVL实体的公开文件中,BIS将上述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两类情况:
第一,最终用途检查无法进行,原因包括BIS无法通过出口文件上载明的地址找到拟检查的实体,通过电话和邮件无法联系到该实体,或者该实体所在的东道国政府机构不响应进行检查的请求,妨碍或阻止进行及时的检查。
第二,虽然进行了最终用途检查,但是仍然无法确认受检查的实体是否“善意”,原因包括收货人无法出示受控物项以供目检,或者无法提供足够的文件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对受控物项的处置情况。
作为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限制程度相对较低的管制清单,虽然企业可以凭借预先建立并且有效运行的内部合规体系降低自身被列入UVL的可能性,但也仍然应该了解一旦被列入该清单后的救济手段,尽力降低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EAR第744.15条规定,任何被列入UVL的实体都有权申请将自身移除。申请移出UVL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从以往BIS公布的公开文件看,近年来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中国大陆实体经过努力被成功移出UVL的实例。经统计Federal Register发布的公告,共有27个(17家企业、5所科研机构、5所高校)中国大陆实体(不含港澳台地区)被移除。我们对中国大陆实体被移出UVL的情况统计如下:
1. 向BIS提供“未经核实清单声明”(UVL Statement)
对于出口商或国内供应商来说,在向UVL实体供货时需要承担更高的合规义务。具体来说,对于向UVL实体出口、再出口受EAR管制物项的出口商,以及在国内向UVL实体转让受EAR管制物项的转让方(以上合称“供应方”),BIS要其在进行交易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未经核实清单声明”(UVL Statement,以下简称“UVL声明”),以保证不会将受管制物项用于EAR所禁止的目的,也不会将该物项再出口或国内转让给EAR所禁止的目的地、用途或用户。供应方应当要求UVL实体出具该UVL声明,并由供应方提供给BIS。
在判断是否需要提供UVL声明时,供应方应首先确定交易的物项是否是受EAR管制的物项。如果是,需要根据交易物项的最终目的地、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如果需要许可证,则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同时还应向UVL实体索要UVL声明;即使不需要许可证,仍然需要UVL声明,证明其遵守EAR,并承诺与BIS合作进行最终用途核查。同时,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记录,包括出口许可证、UVL声明等,都必须保存至少五年。判断流程请详见下图:
UVL声明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足够权威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并注明日期,并说明以下内容:
向BIS提供UVL声明的义务属于供应方,UVL实体的下游客户不会受到这一要求的影响。在保证交易各方名称、物项描述和ECCN编码准确的前提下,一份UVL声明可用于相同当事方之间同一物项的多次交易,但供应方必须保存详细的记录或其他形式的索引,以记录每次交易对应的具体UVL声明。或者,供应方也可以选择每次交易都重新出具UVL声明。
2. 无法适用“许可证例外”
根据EAR第740.2(a)(17)条,向UVL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受EAR管制物项不得适用许可证例外。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条件满足了适用许可证例外的条件,但若交易对方被列入UVL,都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举例来讲,公司A为一家技术公司,常年为中国公司B提供ECCN编码为5D002的加密软件,通常情况下,公司A可以根据许可证例外ENC来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豁免资格,直接将软件卖给公司B。但若公司B被列入UVL,那公司A不仅需要向BIS提交公司B出具的UVL声明,现在还需要从BIS获得出口许可证(即不能再适用原先的许可例外),然后再向未经核实的名单上的公司B提供同样的加密软件。
建议企事业单位在自身或者合作伙伴被列入UVL后,对供应链上的合作方、交易涉及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必要的时候与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合作,尤其是被列入UVL的实体,与律师配合积极申请移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整顿和外部救济,可以避免将来被美方移入更严格的惩罚性清单,例如实体清单或者被拒绝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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