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2:34:15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记者王美苏实习生毛诗宜近日,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的《鸭兔元旦》展览引发热议。有网友在微博质疑指出,冯峰所创作的“鸭兔”造型与著名卡通人物“米菲兔”(Miffy)具有很强的相似度。这系列作品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做自己的作品了?”“这到底是艺术解构还是抄袭呢?”
@Miffy米菲中国回应。
针对这一事件,1月16日,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发布称,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还表示,米菲官博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
对此,冯峰则对南都记者表示,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感谢大家参与艺术的讨论。”
90年代因《哲学研究》创作首件《鸭兔》作品
从《鸭兔元旦》展出作品可以看出,该系列作品以“鸭兔”造型作为主题,创作了一个“鸭嘴兔耳”的卡通形象,该形象与1955年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的笔下诞生的米菲兔动画的形象具有很强的相似度。对此,有网友认为涉及“抄袭”,也有网友认为是艺术的“再创作”。
南都记者查阅公开报道时获悉,冯峰的该项创作起源于90年代初。冯峰也在其微博@冯峰FF中表示:“1993-1995年期间,我在读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时,受到他对鸭兔图形讨论的影响,创作了第一件《鸭兔》作品。”
90年代创作首件《鸭兔》作品。
“鸭兔图”是格式塔心理学上的典型例证。心理学家J.贾斯特罗曾在他的《心理学中的事实与虚构》中画出的一个模糊的图形,它既可以看作是一只鸭子的头,也可以看作是一只兔子的头。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也曾借助这个图形说明,人们必须在叙述知觉中注意若干方面。
鸭兔图。
此次《鸭兔元旦》中展出作品则更为直接地在兔子外形卡通形象上加上了“鸭嘴”。广州当代艺术博览会创始人艾海指出,《鸭兔元旦》更偏向是一种观念艺术的表达。通过“鸭兔”观念的重复使用,形成一种艺术语言以及自我风格。但在形成风格之前会借鉴一些元素,这也是“重构”的过程,驱使艺术家去思考如何将已有的元素再次组织利用。
冯峰的《鸭兔元旦》展出作品被指与米菲兔相似。
在当代艺术领域,此类作品并不少见,如劳森伯格将美国著名画家德·库宁的作品用颜料涂掉,并作为自己的作品《已擦除的德·库宁的作品》展出,安迪·沃霍尔的《六十幅最后的晚餐》,杜尚的《蒙娜丽莎》。国内艺术家刘野也曾以米菲兔的形象为灵感创作过一系列作品。
律师:米菲多数注册商标有效,有著作权侵权风险
米菲兔形象由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Dick Bruna)创作于1955年,随后的不同时期,米菲兔形象采用不同的颜色、装扮、动作,深受消费者喜爱。记者了解到,米菲兔形象的相关版权所有人为MERCISB.V.(麦西思有限公司)。
米菲兔多数注册商标均有效。
同时,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米菲兔版权方在国内也将“米菲兔”“MIFFY”以及 “米菲兔图形”等申请注册商标,目前多数注册商标均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熳娜认为,米菲兔的形象具有独创性,其线条简约但显著性、识别度较高,知名度也较高,此次《鸭兔元旦》展出的部分作品与米菲兔的形象近似,具有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相关版权方是可以考虑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