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3:29:39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职业杂谈(一)
杂谈者:史锡刚律师
今日杂谈:
哪些法律业务是律师绝对禁止承接的?
虽然我们律师可以承接的法律事务相当广泛,不论是传统民事诉讼,比如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还是涉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当然这里的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亦或是民告官类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违法犯罪类刑事诉讼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或者是担任各类央企、私企、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代为尽职调查,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诉前调解谈判,提供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都能代理,但是我们律师绝不是万能的,不是每位律师都能有上述所有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正所谓“术业有专攻”,在现今专业分工细化的时代,“万金油”的律师也在考虑走专业化路线。因此,作为当事人的您,在找律师时,我诚挚地建议您,首先要找专业对口的律师,其次才是考虑律师的人品、律师费用等。
另外,我想说,即便律师可以承接的法律业务如此宽泛,但也不是所有的法律业务律师都可以承接。律师承接法律业务范围必须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师不得违规承接上述法律法规禁止代理的法律事务。
本律师今日经过细致梳理总结,以下法律业务是律师绝对禁止承接的,如果您正好符合下列情形,那么您在找律师时请务必留意知晓,请您尊重并理解您所找的律师,在下列情形下,律师不是不想代理您的案件,而是法律不允许律师代理您的案件:
1、同一案件中律师已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不得再接受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您的委托代理;
2、律师与您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律师的近亲属与您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律师也不得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4、律师的近亲属是作为对方当事人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不得代理该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
5、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6、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不得代理该事项或者案件;
8、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1、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不得接受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您的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