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8:17:11来源:法律常识
张宗保-深圳律师分析: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则方面的设定。
2021.01.0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规则层面规定,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能在外部债权人向夫妻主张债务偿还时产生抗辩效力。
有关文书,包括以下类型:
1、离婚协议;
2、生效的判决书;
3、生效的裁定书;
4、生效的调解书(指离婚调解书)。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的规则设定,基本法理一方面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夫妻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夫妻之间”,另一方面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更重要的法益。
这也是张律师在节标题中提出“债权人在向已离婚的夫妻催债时完全可以无视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的原因所在。
张宗保-深圳律师分析,如上文所说,债权人在向已离婚的夫妻催债时完全可以无视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
但是这一立场,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去分析的。
那么如果我们切换一下立场,此时,遇到问题的是“夫妻中的一方”了,那么这个“不知道自己配偶私下欠了那么多债”的一方,又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时,法律规则同样给出了救济途径。
仍然是2021.01.0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设定: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接着上面的逻辑,基于合同相对性,既然“夫妻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夫妻之间”,那么夫妻一方则当然可以根据有关离婚协议,在自身承担掉相应的外部债务后,去向另一方追偿。
张宗保-深圳律师分析,在认定夫妻共债方面,目前的法律规则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法律规则来看,债务人举债时是否“以个人名义”并非法律考察夫妻共债的必要条件。
换言之,无论是否以个人名义,只要有关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构成夫妻共债的充分条件。
以下,站在不同的角度,张律师为不同的当事人提出不同的法律建议。
对于债权人来说,则需要注意以下举证要点:
1、在签署债权文书时,建议让债务人配偶也参与签字,以构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之法律要件;
2、如果在签署债权文书时没有让债务人配偶参与签字,则建议时候积极引导补签,以构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之法律要件;
3、如果自始至终均没有让债务人配偶参与签字,则要注意配套保留好能够证明债务人这一个人名义举债是“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确实无辜的债务人配偶来说,则需要注意以下举证要点:
1、不要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进行签字或者追认,以避免自陷风险。
2、如果举债方实际上“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负债”,则建议注意配套保留好有关的“非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以避免引火烧身。
3、积极论证有关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