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8:24:25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告知义务制度所采用的询问方式,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提到的“投保单询问表”来看,至少书面形式是我国告知义务询问方式所采纳,但是应该不止于书面方式,应该还包括其他方式,采用自由模式比较妥当。
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从当前保险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保险营销方式不断创新,网络投保、电话投保等新型投保方式大量出现,在这些新型投保方式中,保险人的询问一般是以电话或者网页的方式进行,如果仍然要求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则网络投保、电话投保也就丧失了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特点,没有存在必要,且将极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第二,允许多种询问方式的存在,可以尽可能保持合同有效,保护交易安全;
第三,对于非书面形式的询问出现争议可能为投保人带来不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使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解决。
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后段规定:“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将询问争议内容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承担,可以有效弥补以非书面形式询问难以举证,可能给投保人带来的不利益,能够有效减少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