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9:20:34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民间通俗称为“民告官”。相比较于民事诉讼的艰难,“民告官”那是难上加难。难在立案,难在胜诉,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不敢告”、“告不赢”。但是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立案相对来说容易了许多!
数据对比。从国家统计网站大数据公开信息可知,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数量一直就处于上升趋势。但2017年以来,上升的速度明显加快了。其中上升较快的分类有土地资源,城建和涉及乡政府的行政诉讼。这些数据上涨背后,反映出的是行政诉讼立案范围的扩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以外,几乎所有涉及日常生产生活的具体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一些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益收到了该行政行为的损害,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把这组数据与2011年的相比,除了计划生育这一个分类外,其他大多都翻番了。
实际上,大多数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放得相当宽泛了。甚至我还接到一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因为对与自己无关的别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认同,申请行政机关答复被驳回而对该答复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也予以立案审理。
在这个庞大数字的背后,一方面反映出老百姓维权意识的醒悟,当然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思考,这么多案件背后,胜诉的比例占到多少?
要说到行政案件的胜败,先要对行政诉讼的诉求做一个了解。行政诉讼的诉求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统一,可以归类为:
(一),针对行政作为的,要么是直接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要么是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二),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或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同时,还可以在上述请求的同时,请求一并审查部委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2020年为例,在这些诉求中,仅被驳回和撤诉的就占到了55%左右,这已经说明至少有一半的案件败诉了,而其他的案件中还有不予确认的等等情形,也属于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败诉率是非常高的。
实际上,自古以来我们老百姓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认识,就是“民不与官斗”“民告官,难上难”。而现实也的确如此。那么,为什么行政诉讼胜诉会这么难?
(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举证难,证据材料缺乏。相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多半都在自己手里的情形,一般行政诉讼的原告,除了收到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行政许可证明等,对于做出这些行政行为的具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大多都无法提供。虽然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但行政机关也会有自己权衡利益的考虑,会对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优化处理的,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百分百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因而,原告方想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较困难。
(二),行政行为程序上的瑕疵,不构成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的,申请赔偿的,不予以支持。《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存在这种情形(二)的行政赔偿案件,由于没有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没有造成损失,所以,既不会撤销行政行为,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因此,也是败诉的。
(三),对行政法规的理解不准确而“不会告”。现代化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术语堆积,晦涩难懂。专业的法官律师都要思考再三,何况普通大众,这也是为什么撤诉率那么高的原因,除了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以外,有很多是立案后,经法官释明法律,原告正确认识法律以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做出的撤诉决定。还有些是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导致时效错过,或者主体不适格,或者有复议前置程序未有经过的,等等情形导致被驳回的。
其实,上述情况说明行政诉讼案件胜诉难的原因,除了原告方本身的弱势地位以外,普法宣传对行政法方面的忽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行政法知识的了解欠缺,一方面导致当事人维权困难,另一方面也导致当事人守法困难。所以,对于行政诉讼,希望大家也能多一些了解,少一些违反,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对行政诉讼的一些浅薄看法,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政诉讼的波及程度远远低于民事诉讼,但对于“民告官”的案件,大家的关注程度却也不低于民事诉讼。对于行政诉讼,其实也在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感受或者看法,从“不敢告”到“不会告”,再到“告不赢”,你们都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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