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1:58:51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文书字号: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第551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彭某与梁某2010年开始恋爱,2012年2月7日生育一子梁某天,2013年2月21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2月8日生育一女梁某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
梁某2017年9月16日动手将婚生子梁某天打伤,2017年10月11日动手将彭某打伤。双方自2017年9月18日开始分居至今,期间梁某天跟随母亲彭某生活、梁某菲跟随父亲梁某生活。
2017年11月23日,彭某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请求:1.依法解除彭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2.判令梁某天、梁某菲均由彭某抚养,由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791元至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庭审中,梁某请求直接抚养梁某菲,彭某亦认可梁某非常疼爱梁某菲。
【争议焦点】
1. 在确定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问题时,是每人抚养一名还是由一人直接抚养两名;
2. 虽然离婚一方实施过家庭暴力,但对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疼爱有加,在这种情形下可否判决直接抚养。
【法院裁判主要观点】
关于子女抚养
第一,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就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并非处于离婚纠纷中的父或母的利益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利益,并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考量抚养权归属的裁判标准。
第二,夫妻双方系因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两名子女则是生来就具有浓厚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姐妹。梁某天与梁某菲作为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妹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对于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的话,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减轻了一方直接抚养两名子女的经济负担及生活压力,照顾到了双方均想对子女进行抚养的需求。但是,这样的判决不单单是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的分离,更是从小一起长大有着深厚感情的兄妹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是被迫的,往往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人格的形成。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梁某天由于跟随母亲彭某生活时间较长,因此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梁某天的健康成长,在双方离婚后应当随彭某生活;梁某菲因为不满两周岁一般也应随母方即彭某生活。
第四,梁某对彭某及刚满五周岁的梁某天实施过家庭暴力,虽然其主张梁某菲由其直接抚养,但因其存在过家庭暴力情形,直接抚养不利于梁某菲的身心健康,亦不利于斩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综合以上四点,梁某天、梁某菲由母亲彭某直接抚养。
【现实意义】
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有充分的机会相互学习技能、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及完善人格。离婚纠纷案件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到个案裁判中,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同伴间具有同等的地位,可以做到彼此理解,相互协商、妥协、合作,与同伴平等地交往有助于未成年人社会能力的发展。
审判原则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同理,对于一些有不良恶习,如赌博、嫖娼、出轨等亦不应直接判其抚养,因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律师建议】
首先,我们从不主动建议任何人离婚,但我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客观来讲,如果确实无法一起继续生活,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角度来讲,一定要筹划好,早些咨询律师,从而选择最佳方案。
其次,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子女,争取抚养权的策略不同。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有下列情形: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均强烈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的;
5. 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争取2-8岁孩子抚养权,主要是各种拼,拼学历,拼陪伴,拼工作,拼爹妈,拼收入,孩子出生后主要是由谁来照顾的,一直和谁一起生活,谁照顾的多……,所以如果主动提起离婚的一方主要目的是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可以有针对性的事先准备,比如全职妈妈可以找一份工作;将己方父母接来照顾孩子;将孩子户口迁入拥有名校学区名额的辖区内。
另外,如果双方均有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强烈意愿,从性别上讲,同性别的父母在孩子发育阶段可以提供更多的关心、指导、帮助,具有先天的优势。
三、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如果父母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分歧较大,此时孩子的意见就显得格外重要,婚姻法的有关解释规定是十周岁,但民事诉讼法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修改到八周岁,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时,会认真考虑年满八周岁孩子的意见,并做相关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尤为重要。很多人认为在法院中让孩子从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之间做出选择是对孩子的伤害,其实,孩子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有着基本了解,父母的离婚确实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如果离婚已不可避免,让孩子自己选择对其成长最有利的一方,从这种角度看也是对孩子的一种补偿。
最后,法院判决坚持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基础不是父母的感情,而是从长远角度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是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和教育。这是一切一切的基础和大原则,所以举证时,也需要紧紧围绕着对孩子有利这一中心,而不是为了父母的感情。
【王律师的叨叨叨】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父母基因的延续,孩子的诞生使婚姻变得更为完整。但是,当孩子也无法维系一段婚姻,夫妻二人决然选择离婚时,孩子该何去何从呢?
虽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但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于孩子的今后成长的影响无疑最大。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结婚成本和离婚成本都很高,女方在生育时大多已年过三十岁,种种因素使得抚养权的争夺日趋白热化。
我们无法阻止离婚结果的发生,也不主张夫妻以孩子为由将自由困在不幸婚姻的围城之中。大量事实证明,吵闹不休或是夫妻为了孩子而勉强维持的“相敬如宾”生活状态,甚至比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更大。
所以,在这里也建议那些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应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尽量选择对孩子伤害最小的方式,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王伟华律师
手机:13518765506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注于办理婚姻家事类案件。
恋爱同居涉及的各类财产纠纷;
恋爱期间的财产规划与咨询;
婚前、婚内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
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
诉讼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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