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2:00:52来源:法律常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25篇文字
5万元“入股款”,究竟是入股还是合伙起争议,法院说都不是
今天,为一本手册起草了“前言”。这是一本企业家常用法律指引的手册。
在“前言”中,我写了这么一段话:
攻守兼备,企业才能稳健发展。攻,以掌握先机为上;守,以防患未然为先。无论攻守,都应追求管理前置、决策先行。因此,企业家需要预备必要的认知和经验。企业法律管理,也是如此。
“先发展、再治理“,或者依赖于亡羊补牢,这类法律管理理念,早已经被时代所抛弃。……
这段话,不仅适合与公司企业的法律管理,而且也适合于一切商务活动。无论交易是大还是小,都需要事先储备基本的法律认知。
极端一点来说,即使您身旁有高水平的法律顾问或者强大的法务团队,作为经验决策者仍然需要掌握和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框架和经验,因为决策者和主导者永远不会是法律顾问和法务团队,而是企业家自己。
举个例子来说,企业家很可能不会熟练操作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全套手续,但是企业家至少应当要知道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1、解除分为:员工辞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就是辞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有没有补偿,都是不同的。
2、上面的期满不续约,需要公司给出通知。通知里续约的工资水平降低的,劳动者不续约,公司要给补偿。
3、解除劳动关系,伴随着结清转移社保、工作交接,可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
有人或许要说了,这些东西,聘用一个人事管理就好了,自己不需要了解。可是,你不了解的话,怎么知道人事的工作有没有大的偏差呢?
像今天标题里说的这个案子,也是一个反例,就是非常典型的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和理念的情况。
魏某,刘某,这两个人相识多年。
刘某个人注册了一家洗车场,属于个体经营性质,不是公司。
2020年初,双方洽谈,魏某租赁刘某的洗车场地从事经营。
随后,双方又洽谈“合股”开展油罐车洗车业务。
如今,已经搞不清楚当时双方究竟是怎么具体谈的,但是,魏某除了向刘某支付租赁费外,又支付了一笔所谓的“股权转让款”5万元。刘某为此写了一份是收据,收据的内容是,“今收到拾捌万元整,180000,总店出租每年租金拾万元,公司入股5万元,40%股份,其中3万元2020年场地房租……”
据魏某说,之后就开始了拓展油罐车洗车业务,还投入了大量资金。事实上,魏某租赁了一间门店,未办理工商登记,专门用于招揽油罐车清洗业务。
但是,不到一年的时间,双方就打起了官司。
魏某首先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退还部分租金,魏某胜诉了。
然后,魏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与刘某之间的公司股份转让行为,要求刘某返还公司股份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魏某向法院表示,刘某与本人之间未就股权转让、合伙进行过洽谈,没有形成书面约定,其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欺骗本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刘某收取了魏某的入股款,但客观上刘某并未成立公司,也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股权,双方基于朋友关系未就入股的其他具体事项,如经营项目、是否成立公司、如何经营管理、如何核算、盈利分配、亏损负担、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也未按公司化模式进行实际运营。客观上讲刘某本来就不持有所谓的公司股份,双方亦未就入股或转股等事项形成完整明确的意思表示。
现魏某要求撤回投资,刘某拒不返还缺乏依据,因而对魏某要求返还所谓的股金50000元,予以支持。
至于魏某所称的欺诈,其未提供证据,难以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某50000元。二、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表示,双方实际上是“合伙关系”,只是将双方合伙关系的加入误解为股权转让,合伙还是成立的,所以不应当返还5万元。
二审法院对此表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魏某就合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核心合伙事项达成合意,仅凭收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面这个案子里,无论是刘某还是魏某,都是明显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的。
洽谈“入股”,却连“股”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
说是“合伙”,却连合伙基本的协议条款都没有。
从头到尾,只有一份“收据”。记得我前两天就专门吐槽过用“收据”代替一切合同协议的坏习惯。
糊里糊涂、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去操作投资,没有任何研究和完备协议的前提下就付款,即使是家里有矿,这也不是合理的行为,这是“盲动”。
做什么,就应当知晓这件事情必要的基本常识,建立准确的框架和认知。在此基础上,复杂专业的事情还应当考虑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