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5:43:11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人:郭义靖 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申请人系李某女儿委托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李某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特为李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李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希望贵院采纳,理由如下:
一、李某系主观恶性小的初犯
李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帮助村民流转土地,一定程度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农村土地上建厂房是经济快速发展时代背景下的普遍现象,很多基层政府为发展经济经常采取“先上船再补票”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应因此过度苛责一位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李某收取他人钱款不多,为他人提供帮助不大,犯罪行为轻微。
李某应区别于其他暴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小。且在本案之前李某从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属于初犯。故李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二、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害性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已积极退赃12.2万元。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被关押期间深刻悔罪,已向贵院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李某已无社会危害性,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李某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
结合李某在本案中受贿金额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无社会危害性、没有再犯罪的风险等情形,辩护人认为李某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四、李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李某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双手无手指,系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五、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已有三个月有余。近期一个多月,监察机关未向李某再核实案件情况,且已经将本案的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并移送贵院,案件基本事实已经固定。李某愿意继续配合调查,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因此,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上述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我国刑法不只以惩罚为目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作用。本案中,李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三个月有余,其已深刻认识到我国刑法的威严。李某身患多种疾病,看守所内恶劣的环境使其生命健康面临极大风险。春节即将来临,若贵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与在外盼望的家属团聚,定能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有利于其以后更加敬畏、尊重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对李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胜感谢。
此致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郭义靖 律师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