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7:59:44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姜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北区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胶州**路胶州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主动到案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