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21:20:06来源:法律常识
之前,骆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由北往南沿德安县新二中后门路段往105国道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从前方路口出来的代某驾驶的九江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骆某无证驾驶且驾车行驶时未发现前方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代某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代某与骆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代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伤者代某伤情为十级伤残。代某诉至法院,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确定本案骆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德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德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判决,依法向代某支付赔偿金。后德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向骆某进行赔偿金追偿。
法院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骆某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故德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骆某追偿。德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骆某支付垫付保险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骆某驾驶的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让很多车主会产生误解,认为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而不是机动车。实际上挂蓝色牌照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该车行驶证上是轻便二轮摩托车,购买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机动车是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况,均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很高,如无驾驶资格造成他人伤亡,车主的车辆保险对车主没有保障,车主个人和家庭将面临很高的赔偿款,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影响一辈子!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车主都表示,对无证驾驶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不知道,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赔偿金,后悔不已。
广大车主一定要注意。另外,法官发现有未成年人驾驶上述类型车辆的现象,未成年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家长们更要注意,不要为了图方便而放任子女驾驶机动车。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对孩子本人还是家庭、受害方,都会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要从根源上规避这种风险,驾车必须有驾驶资格,莫等事故发生后再来后悔。在这里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德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