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3:37:44来源:法律常识
刑辩律师要是没有一件全国关注的案件,很难算得上是一个全国知名的刑辩律师。但是如果接到一个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后,一定要说这个案件,我知道不可能给我带来任何好处,而且这本身就是一场置之度外的战斗,所谓金钱、名利都是无所谓的。
有些律师,接下一个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不收律师费,免费法援,甚至连差旅费都自己掏。然后你跟大家说,没有名利,我就是乐于奉献。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方法,倒真是把“儒表法里”的套路运用得炉火纯青。
我是反对这种差旅费都自掏的纯义务法律援助,除非当事人经济状况极差。我甚至都不太喜欢被当事人砍价,砍价的背后其实就在说你不配收这个律师费,砍价行为其实对律师本身的不尊重。
于是辩护词是一定要上网发布的,各种排除非法证据、管辖异议申请书等等也是要上网发布的。但是“大案律师们”自己发布这些内容,感觉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案,想了想,有二个办法:一是假借助理之手发布,二是假借旁听人员(粉丝律师)的名义发布,绕圈策略,既避免了自己陷入透露案情,遭到律协的调查,又避免了自己炒作此案的嫌疑。你看看,这是别人关注此案的结果,我自己是不太关心的,开完庭就回家休息了,几十天都没有更新公众号,关于本案的文章也没有发表一篇。
这一波操作可谓一举两得,高手就是高手,每一步棋都是深思熟虑!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开始反击那些曾经批评自己辩护词、辩护策略的同行们,给这些批评自己的律师贴上一个标签:你不是合格的刑辩律师,你是一个公诉人。
“著名”辩护律师发表了《为什么有的律师更像公诉人》的文章,摘录如下:
“有一位曾经的媒体记者现律师,在看到辩护意见后,迫不及待地用某社团公众号撰文批驳,认为辩护意见低劣、信口开河、虚张声势,可是他的理由却让人没有反驳的欲望。......”
“福建有位律师,以“民意不可违”为由斥责我辩护,若是不懂法的普通民众,倒也罢了。......”
“还有一位自称执业了三十七年的律师,声情并茂地告诉观众,说此案被告人翻供也能定罪。这位律师我从未听闻其名号,......可一细查,她是花钱办案小能手,......”
“二十多年前,有一位法援律师,执业半年时间,尚无什么办案经验,就被指定成了当时背负七条人命的法某的辩护人。他除了谴责自己的当事人之外,似乎没有做过什么有效辩护。...”
德肖维茨说:在起诉前说服检察官,别把他“逼成”公诉人。我借用一个这位美国著名律师的话,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吃瓜律师的一大作用,就是要做辩护律师的律师,辩护律师要有高情商,别把“吃瓜律师们”逼成公诉人。
历史上把“吃瓜律师”逼成公诉人的案例还真不少。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场关注度非常高的庭审中,法律人在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个角色的分配,公诉人指控犯罪,律师替被告人辩护,法官居中裁判,吃瓜律师是什么?吃瓜律师们想站在上帝的视角观察案件。
吃瓜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区别在于,吃瓜律师没有接受委托,当然可以超然地看待庭审中的每一个问题,要不偏不倚,确保立场公正。很多人认为吃瓜律师一定要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来发声,否则就是公诉人思维,不适合干辩护律师,这种观点完全不理解刑事诉讼中法律人的角色分工。孰不知,在英国公诉人的角色从来都是在律师中进行政府采购,律师既可以做公诉人,也可以做辩护律师。
你可以批评“吃瓜律师”的观点不合适,千万不要说你们适合干公诉人,你要知道,除了辩护律师外,刑事律师还可以当控告律师。而控告业务相比辩护业务,绝对是一个高大上的领域。
其实有如下几类案件是不适合在网络放大,如果网络曝光过度,甚至会出现相反的效果:
一、涉及官员的贪腐案;
二、涉及法曹的职务犯罪。
三、无明显实体辩护理由的重大暴力案件。
四、“半元”律师代理的重大案件。
“著名”律师说,以我们接触劳某芝的情况来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在心智上完全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更不要说审讯了。
劳某芝是不是低情商、低智商,我们不清楚,但是辩护律师如果情商低,会把吃瓜律师“逼成”公诉人,这倒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