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7:21:38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被追赃退赔,被害人仍可另案民事索赔条件
——刑事被告人被追赃退赔的,若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被害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向被代表法人主张。
标签:|诉讼程序|刑民交叉|借款合同|追赃退赔
案情简介:实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以公司名义多次向王某借款,借条上均加盖公司真实公章。因逾期未偿,王某起诉实业公司。此时,李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前述借款纠纷民事案件恢复审理后,王某坚持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实业公司以生效刑事判决已责令李某对王某退赔为由抗辩。
法官会议意见:①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其他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代表法人承担。若刑事判决所认定被害人暨出借人损失范围未包括利息等其他费用,民事案件审理仍应按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确定还款责任范围。②为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在相关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应查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是否已执行到位,并抵扣相应金额。
实务要点: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其他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代表法人承担。
案例索引:见《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的协调与衔接》(拟稿人丁俊峰,核稿人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X02-20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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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