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2-10-06 22:04:0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一、适用案件类型

1.人身权利受害

被害人人身权利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虐待罪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财物受损

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3.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二、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立案侦查后、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就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三、赔偿范围

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注: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以正式票据为凭。

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92条第2款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特殊赔偿

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55条第3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155条第3款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四、争议范围——“两金一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抚养)生活费(下称“两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

1.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理由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规则的形成

在2006年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2012年解释》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两金”问题作了重点审议、研究,明确“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

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则意味着,对于命案而言,被害人是城镇居民的,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多则高达上百万;被害人是农村居民的,一般也要赔七八十万元。而此类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弱,有的被执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罚后,更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

高赔偿不利于化解矛盾

从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多数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的期待又过高,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严重犯罪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2.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对于侵权人构成犯罪,判处刑事处罚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3.案例

于欢故意伤害案(2017.6.23)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朱凤山故意伤害案(2017.12.19)

法院认定所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张子勇虐待案(2020.8.28)

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王某1故意伤害案(2019.5.5)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王素成故意杀人案(2018.7.12)

法院认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张某某校园案(2015.5.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直接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魏某、康某故意伤害案(2014.11.20)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1.精神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依法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在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害人的损失,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追缴并责令犯罪分子退赔,通过刑事追赃途径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类犯罪造成损失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人身权利被另一方侵害而造成物质损失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权利因另一方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另行提起离婚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犯罪行为造成另一方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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