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打官司输赢都收费么,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呢

时间:2022-12-25 09:12:37来源:法律常识

服务行政机关客户,经常遇到有些违法行为或者需要行政强制需要处理。客户问律师可以怎么办的时候,我就给他出主意,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的行政强制程序。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当我说这话的时候,经常会有人问这么一句:“律师,你主张走处罚的路子,你能保证他不起诉?你能保证他告我们的话,我们一定能赢?如果赢不了,你律师能负责吗?”

一、关于处罚与否的逻辑

对这样的话,很多时候我会一笑了之,我只能告诉他,是可以处罚的,是符合处罚条件的。你问我怎么处理,我肯定要把处罚这条路子告诉你,我不告诉你,是我律师不尽职,甚至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制止、惩罚、警示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定形式。对行政机关来说,有违法行为,够得上处罚的法定条件,你就得去处罚,不处罚反倒是违法的,最次也算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至于你处罚了之后,对方是不是会起诉,对方起诉了行政机关会不会赢,那都是后面的问题。我不能因为存在起诉的可能就不告诉你行政处罚的途径。

其实,他们的这种问话,隐藏了一个逻辑在里面:

如果对方起诉我们,我们赢不了的话,就不要处罚,你律师就不要说处罚这种处理方法。

这个逻辑的问题在哪里?我做个类比你就明白了:如果生个孩子不能保证健康成活,不能保证考上大学,不能保证成为成功人士,就不要生孩子。

是不是有些荒谬?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二、关于对方起诉与否的逻辑

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处罚,相对人应该有救济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想怎样就怎样,相对人有权按法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实施,并不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为前提。并不是说,行政机关觉得合法适当人家就不起诉了。即使相对人认为处罚合法适当,也可以提起复议与诉讼。因为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放弃行使与否,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我作为律师,凭什么要去判断被处罚的相对人会不会按照法律程序寻求救济?怎么去判断?你以为律师是上帝,可以预知未来?他是否起诉与我判断这事情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有什么关系?被处罚之后相对人的诉权谁可以剥夺?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三、起诉赢不赢的逻辑

行政处罚做出被起诉到法院之后,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机关是输是赢,判断的权力在法院。

一个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不被法院认定为违法,不被撤销,需要很多条件。行政机关确实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有规定这些行为属于应该处罚的行为,处罚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做出处罚的主体适格,被处罚的主体没问题,处罚措施合法适当……这每一个环节都要没有问题,这每一步操作都应该合乎法律规定。

这样的程序还没开始,谁来操作,怎么操作都不知道,你就让律师来保证案件要赢!况且,即使行政处罚没有问题,被起诉到法院后,还有个正确应诉的问题。不好好应诉,也是会输掉官司的。

这整个过程,涉及事实调查、法律适用、权利告知、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书送达、应诉答辩、举证、开庭、法院判决等等一系列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步步为营。

四、关于律师负责与否的逻辑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他对他自己的意见的对错负责,他的最终的目的是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但他追求法律的公正这一点,并不见得是与客户的愿望是一致的。有时客户的愿望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尽管这样,客户也会有法律上的权利需要维护,而律师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有个类比可以说一下律师为客户打官司的输赢问题,就像你交给农夫一小袋种子,你没法要求律师一定要种出几百斤麦子出来。为什么不能?因为可能你的种子是发霉了的,有可能气候发生巨大变化干旱无雨或者涝灾不退,再或者蝗虫成灾,或者被人连根拔掉。你怎么能以麦子没有收成或者收成没有遂愿而埋怨农夫?

当然,如果农夫懒惰、重大过失导致农场主经济损失,那也完全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那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律师为你提供的是一种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确实不乏起死回生的案例,但那也是客户的事情本身存在这种可能,存在这种因素与趋势。好律师只不过是敏锐地发现这些可能与趋势,恰如其分地加以利用与推动,甚至资深的律师,可以制造这种可能,可以制造这种趋势,适当地予以推波助澜,让它向有利于客户的角度推进,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正是因为律师法律服务的这些特点,所以无论律师管理法规还是律师职业道德,都明确禁止律师向客户保证法律服务的结果。

为什么当事人的案件打官司输了,律师不负责?


五、律师行业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点击了解更多认识“e律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打官司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找律师可靠吗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