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2:28:59来源:法律常识
运营中心 恒都上海 2022-05-27 10:00 发表于上海
近日来,上海的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最吃紧的关键阶段。恒都律师志愿者服务队的“大白”们的身影,穿梭在社区的每一个角落里,守护着这座城市的温度。
大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更要注意避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行为,让防疫成为一种责任,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
恒都律师志愿者服务队在本次疫情防控时期开展了公益法律咨询。
并对市民咨询的问题做出如下回复:
——热点问答——
问题一: 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辞职?
答可以。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受疫情的影响,劳动者辞职应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参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二:疫情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可以。如果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系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系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问题三: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无主观上的恶意,而系客观原因造成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及各省市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防治疫情起到了保障和指导作用,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恒都律师志愿者服务队,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与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为社会防控疫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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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坚持依法防疫,从我做起,用法律守护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拨开云雾见天日,守得云开见月明”的一天终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