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0:42:40来源:法律常识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丁浩 刘雪彦 谢雨禾
女儿结婚后买房,给她出了首付款,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吗?
前妻离婚后分走了房产和孩子,可她不让探望孩子,可否要求继续分割财产?
妻子没出房子首付,结婚后也没帮还房贷,现在离婚能否分房子?
家事无小事,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详和。日常生活中,发生婚姻家庭纠纷的例子很多。
7月20日,半岛“问法热线”邀请到了两位资深民商事律师在线为市民解疑释惑。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电话不断。市民围绕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等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向律师咨询,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张丽丽律师和肖佶玲律师在线一一解答,为市民理性维权搭建桥梁。
“你好,请问是张律师吗?” “你好,这是半岛问法热线,我是张律师。”上午还不到9:30,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响了起来。“每到周二,我就想看看咱们这次又关注什么法律问题,免费的律师咨询不仅让我们心里有底气,还能让我们知法懂法。”家住李沧区的孙女士为着弟弟婚姻家庭问题操碎了心,为此打来了热线,“我弟弟和弟媳离婚以后,弟媳不管孩子,也不给抚养费。”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张丽丽律师耐心倾听市民的热线,随时记录下问题要点,并给出了十分细致的解决方案。
在问法过程,张律师耐心引导发现很多典型的问题,有市民拨打电话询问自己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的问题。打电话的市民是老两口,语气中小心翼翼,带着关心但又透着焦虑,怕自己说不清楚,老先生把老伴叫来守在电话旁一起说。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结婚、生活刚起步,缺乏一定的经济能力,往往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担心子女日后的婚姻有变,自己的出资最终不能都花在自己子女身上,会有各种担忧。” 张律师十分理解这对父母的用心,细心为他们解答。
“可怜天下父母心。”但如果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呢?
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张丽丽律师介绍,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倾向,有了清晰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格外引起关注。婚后父母出部分资金给子女买房,首先是按照约定来处理,按照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要有约定,父母与子女可以约定这个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非父母能够证明这个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那原则上都是认定为这个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今天问法热线很多市民打来电话询问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后,这个出资的性质以及房产分割的问题。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要分为结婚前和结婚后两种不同的情形。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这种情况,除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之外,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对于结婚之后的情况就不同了,首先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按照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要按照约定处理,父母与子女可以约定这个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予一方还是赠予双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非父母能够证明这个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那原则上都应认定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对于结婚之后,父母出全款买房,同时又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现在法律规定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这个房子还是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的这一部分出资是借款而不是赠与,那就需要父母提交借条或者是跟子女的借款协议等这类的证据来证明,否则这部分出资就应当认定为赠与。
今天有不少的市民打电话来问,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置办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的时候能否去分割一方婚前的财产。就这个问题,可能一方在婚前经济基础比较好,结婚之前已经取得一些股权,或者已经买了一些房产,股权产生的分红收益以及房子用于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如果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房产并非是全款购买,还有贷款的情况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现场咨询热线火爆,记者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案例,供市民参考。
家住李沧区的孙女士为着弟弟婚姻家庭问题操碎了心,为此打来了热线,“我弟弟和弟媳离婚以后,弟媳不管孩子,也不给抚养费。”据孙女士讲,她弟弟之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父亲,但是没有对抚养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离婚后,女方一直以自己没钱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了向女方要抚养费,孙女士的弟弟以孩子为原告曾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女方一直拒绝露面,只通过电话回复法官自己没有钱。孙女士想咨询律师下一步将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总收入额20%-30%比例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
本案中,孩子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除非母亲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都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女方一直拒绝露面,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
李先生在2020年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商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折价款,但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以及其他共有财产并未分割。现在前妻拒绝李先生探望孩子并将李先生拉入黑名单。李先生想咨询律师能否在离婚后要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如何能够探望孩子?
律师解答:对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可以向法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对于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李先生需要提供购物发票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对于孩子探望权问题,李先生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会通过执行措施帮助李先生见到孩子。但是从亲情角度考虑,建议李先生与前妻尽量通过协商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成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毕业后来青岛工作的小张一年多来和女朋友租房居住,房租全额由小张承担。近期,他们二人分手,因此女朋友搬出了他们同居的房子,并把由小张购买、他们共同养大的宠物猫带走了。小张由于情感因素想要回这只猫,而且该猫也价值不菲,觉得二人同居期间的房租开销无所谓了,只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宠物猫。
律师解答:目前法律对于宠物如何分割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小张能够证明是自己出钱购买了该宠物,那么分手后该宠物应当归自己所有。如果是小张与女朋友共同购买的,双方可以协商所有权归属,协商不成而该宠物价值又确实过高,可以请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宠物进行评估后再进行分割。
闫先生在青岛买了一套房子,父母付的首付款,房产证上也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结婚后由闫先生自己偿还银行贷款,妻子没有出一分钱。现在双方要离婚,妻子提出分割房产,闫先生想知道妻子是否能分走一半的房产?
律师解答:首先闫先生应当证明与妻子有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没有约定,闫先生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产系闫先生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该套房产应当判决归闫先生所有,但婚后还贷款项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闫先生折价补偿给妻子。所以,闫先生的妻子是不能分割一半房产的。
市民徐先生婚前已取得了自己父母赠与的青岛某公司10%的股权及商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同事发生婚外情,徐先生知道后提出离婚。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协商,妻子要求分割股权收益以及徐先生婚前所得商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想咨询律师怎么办?
律师解答: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在婚后因经营用于出租获利,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时租金收益仍旧存在,可以要求分割该租金收益。同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因为投资经营而取得的收益以及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增值部分全部分红且分红所得尚存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股权分红。
李先生在孩子结婚之前全款为孩子买了一套房产,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转眼孩子结婚了,李先生有些担心,这套房子还是孩子一个人的吗,会不会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按照李先生的描述,这套房子是他们在孩子结婚前出全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孩子自己名下,该套房产属于孩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孩子与配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共有财产,那么该房产就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市民马先生咨询,他和前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只有购房合同但没有房产证。几年前离婚时,法院因为这套房子没有房产证就没有处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办理房产证。马先生想知道,这套房子现在属于谁,以后涉及到继承又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根据马先生的说法,这一处房屋马先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不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该套房产都无法分割所有权,只能处分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才可以依法继承,马先生因为不享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只能分割使用权。目前,马先生可以与前妻协商处理这套房产的使用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一方享有使用权,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法院判例:
吕青与于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2020年11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是离婚时未对登记在于华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系2014年7月8日由于华与开发商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购买,价格是24万元,于华支付首付款7万元,贷款17万元。借款期限为25年。其中,夫妻在婚后共同还贷8万元。房子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40万元,房屋比较购买时增值价值为16万元。现吕青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于华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且房屋登记在于华一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归于华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系于华的个人债务,由于华个人负责偿还。但是双方婚后还贷的款项8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8万/24万)*40万的计算方法得出夫妻共同财产金额,再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于华所有,剩余贷款由于华偿还,于华向吕青一次性支付折价补偿款6.7万元。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于华系婚前购房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应当判决归于华个人所有,剩余贷款个人偿还。因为在离婚时房屋已经增值16万元,婚后还贷部分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华向吕青支付折价款。在此需要注意,如果房屋贬值时,该风险应当由于华个人承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华向吕青支付折价款。
刘某与王某于2007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共生育两个孩子。后因刘某参与网络博彩损失数十万元,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曾于2015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之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016年王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长女由刘某抚养,长子由王某抚养,抚养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刘某因赌博而产生的负债由刘某自己承担。
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长女由原告王某抚养,长子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青岛某区的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刘某房屋折价款85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向王某父母及姐姐借款由王某和刘某共同偿还;被告刘某因网络博彩形成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小甲与郭小乙于2020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王小甲发现郭小乙患有传染病淋病,并提供了郭小乙患有淋病的医院诊断报告。郭小乙承认自己患有该病已经长达七八年,一直在积极治疗但尚未治愈,婚前因心存侥幸而没有向王小甲如实告知。王小甲认为郭小乙在婚前已经患有该不宜结婚的传染性疾病,但没有如实告知,现在仍未治愈,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郭小乙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在结婚登记前对王小甲未如实告知,现王小甲在法定期间内以郭小乙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且郭某某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原告马清江与被告马晓华系父子关系,被告周亚男与被告马晓华曾经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处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房屋首付款是38万元,其中17万余元是由原告马清江直接支付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二被告于2019年8月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马晓华向周亚男一次性支付房屋及车辆折价补偿款80余万元。
之后原告以17万元购房首付款系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对此,被告马晓华自认购房时资金不足,向父亲借款17万元支付的首付款,并同意向原告偿还。但是被告周亚男否认该笔出资系借款并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该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不能明确该出资系赠与还是借贷。在此种情况下,原告马清江应当举证证明该出资是借款,否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故,法院认定,原告马清江未能提交借条等相应证据证明其出资时明确表示其出资为借贷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马晓华认可向原告马清江借款,但被告马晓华与被告周亚男已经离婚,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已经进行处理,双方均无争议,故不能据此认可原告马清江曾明确表示其出资是借贷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上述17万元应认定为原告马清江对被告马晓华、周亚男的共同赠与,故被告周亚男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马晓华认可向原告马清江借款,可视为其自愿归还该款,故原告马清江起诉要求被告马晓华归还借款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