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0:51:19来源:法律常识
法时律师团队
· 案例简述 ·
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某和妻子李某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某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概意思是如果将来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某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某发现丈夫王某真的出轨了,于是两人于当月离婚。2019年,王某再次向李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是因自己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她100万元。此后,他还三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2021年6月,李某起诉了王某,索要这100万元,王某的“保证书”和“欠条”,成为法庭上的证据。2021年9月8日,该案判决书公开。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认可其有效性,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综合王某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他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 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律师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