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1:38:03来源:法律常识
有人看了我们之前的文章后提出新的问题,为什么我要去起诉,还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为什么不可以到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聊一聊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应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首先,原告为什么要就被告?很多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过错导致了诉讼发生,不论被告是违约也好,欠款不还也好,还是侵害原告各种权益也好,都是因为被告有过错,为什么法律的程序规定还要便利被告,而不是便利原告呢?是不是百思不得其解?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客观综合的考虑。
首先简单说一下,被告所在地指的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如被告是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比如原告知道被告的户籍地在A市,就可以到A市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知道被告虽然户籍在A市,但是长期在B市工作生活,那么,原告可以到B市法院起诉。
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所在地包括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原告所在地也与此相同。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所在地法院与被告更具备关联性,为什么呢?因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具备审判和执行的便利性。
首先,法院文书送达相对容易,有利于审判程序顺利进行。这是属于法院程序性要求,如果法院文书没有送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设想一下,如果被告是在新疆,原告在广东,是广东的法院送达文书给被告容易,还是新疆的法院送达文书给被告容易呢?正常情况下,当然是新疆的法院送达更容易,也更有利于审判程序推进。
其次,法院对被告的情况更容易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在同一区域内也更容易调取,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同时,审理法院对该区域内的一些实际情况也更了解,不容易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后执行操作更便利。作为被告生活和工作的区域,被告的主要资产一般都在该区域内,执行法官查明被告名下财产更方便,执行操作也更具便利。
另外还有一点,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来说将更有社会压力,毕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的区域还是希望保有好的名声。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可以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这属于例外情况,具体包括: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可以看出,这几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都是出于审判便利的角度出发的,当然实践中还有一些更细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相对比较复杂,我们就不一一展开了。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从客观和综合的角度,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优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