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2:19:02来源:法律常识
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概念、职责、选聘、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法治副校长怎么选、如何聘,《办法》中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教育部: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据媒体报道,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实际上早在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就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度。
2021年以来,我国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提速,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重要法律和规章相继实施,引导青少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青少年时期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时期,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周明刚说,通过开展中小学法治教育,能让青少年形成基本的法治意识,懂得法与公民、法与生活、法与社会的关系,懂得依法办事并且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在学校受到的法治教育、形成的法治思维还会传递给家长和他人,无形中起到在全社会普法的效果。
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王敬波所说,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基础性工程,决定着法治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她指出,开展法治教育是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其他职责的基础和核心。
在周明刚看来,学生在逐步积累法治知识和提升人文素养的过程中,既是法治国家发展建设的监督者、反思者,也是实践者和推动者,并通过法治教育逐渐成长为追求者、拥护者和捍卫者。
王敬波告诉记者,现今许多学校都严重缺乏参与日常校务管理和开展法治教育的法学专业人士,法治副校长专业过硬,并且有从事法治实践工作的经验,能助推学校的依法治理。
周明刚也表示,法治教育专业性较强,中小学大多由其他专业的老师兼授法治课程,这些老师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无法完全解答或者解决同学们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通过引进法学专业人士担任法治副校长,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结合现实中遇到的真实案例,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实践性、参与性。”
《办法》主要调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李晓茂(律师):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办法》对相关制度进一步作了完善,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主要调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办法》未将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纳入调整范畴,学校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法治副校长仍然可以继续履职,但不受《办法》调整,其聘任与管理可以由学校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
《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管理体制。
和晓科(律师):《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管理体制。
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
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
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这里的相关部门,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办法》在规定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将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创造积极条件。
在任职条件方面,《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3年以上”,同时明确“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在激励制度方面,《办法》在规定派出机关、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的同时,健全了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统筹进行制度设计。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名至5名。
潘轶(律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统筹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完善聘任原则,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二是明确聘任机制,由教育部门协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
《办法》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名至5名。
三是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确保不缺位。
五是规定了任期和续聘等管理要求。
为提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能力,《办法》强化了培训要求。
此外,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需要派出机关和任职学校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一方面,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另一方面,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
来源: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