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3:14:2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个关于婚姻方面的咨询,很新颖,摆道摆道:
相关案件事实如下:一对年轻人在16周岁时,恋爱,并且女方当事人有了身孕。双方父母知道后商量到,先结婚,等到可以办理结婚证时,去办理结婚证。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这对年轻人摆了结婚酒,并顺利生下小孩。转眼四年过去,现在这对年轻人20岁了,但今年开始,男女双方当事人因生活问题、工作收入问题、外遇问题一直闹矛盾。后女方搬回娘家,并要求离婚。男方咨询问怎么办?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仅就所涉及的相当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先来捋一捋:
一、身份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成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以及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如上规定,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结婚登记为要件。对于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这不就是说的发放婚姻牌照嘛,否则,不认同这一层婚姻法律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这对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规定,因当事人双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不得给予登记,发放结婚证。因此,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确立。现实中,这种情形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规定,故其不在婚姻法律条款范围内调整,不受婚姻法保护----------这不就是说,接了这么多年的婚,就是没拿到婚姻牌照,相当于没有结婚嘛。
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根据相关事实与证据,法院对“离婚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请求。
二、抚养权--------小孩子归谁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上规定,我们知道,婚姻关系的解除,解除的是男女双方作为夫妇身份关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父母与小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能认为解除。离婚后,父亲还是小孩子的父亲,母亲还是小孩子的母亲,小孩子跟哪一方生活,并不代表就解除了这一血亲关系,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任何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下一小孩,现在四周岁,双方对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如果男女双方对小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的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与证据,会参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判。但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并不会跟父母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就不承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否则子女(其监护人)可以起诉,并要求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当然,男女双方父母在自家孩子成长的道路上,并没有给予正确的引导,做主干涉婚姻问题,最后酿成这种结果。
以及近期湖南13岁小学女生产下女婴案件,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在宣传法治社会的同时,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提出新的挑战!!
三、财产关系-----
离婚时,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实务中,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因涉及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区分,比如王某某,婚前由父母出资按揭一套房子,王某某同唐某某结婚后共同承担银行贷款月供偿还等,以及王某某婚前个人出资买了一辆车,结婚后将车过户到唐某某名下,能否要回来?本是比翼鸟,离婚各自飞。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些问题及其法律规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
1. 共同债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上,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即有共同举债的意愿;目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构成共同债务。婚姻关系期间,小孩子生病医疗费所借的债务、为方便出行购买车辆所负车贷、以及婚姻期间贷款买房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网贷获得贷款用于个人赌博、吸毒、个人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婚姻成立之前,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所欠债务等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遵循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即对第三方债权人而言,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第三方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偿还其全部债权。
属于个人债务的,个人自我担责,不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出现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情形,夫妻一方向债权人提异议,并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参与诉讼。离婚时,也可以向对方追偿。
本案中,因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产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当依据债务的性质,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公平原则基础上,参照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合理判决。------------双方都有的份!
(二)夫妻共同财产
1. 共同财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规定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时,就按以上法律规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上规定,说明在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双方就约定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是法律所允许认可的。
可能很多小伙伴不理解,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等原则下,是可以对民事权益(不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做出处分的,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并确认是有效力的。所以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姻期间财产约定协议,在现实社会当中是常见的现象。
2.共同财产分割
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进行析产诉讼。就是我们说的财产分割。在事务处理中,按如下原则来:
(1)如有夫妻间财产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2)如没有约定的,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决。
小伙伴可能问,依据什么法律,这里我就不再一一列举相关民法典规定与司法解释。
下面,拿上面两个例子,来说明下,也许你就懂了:
第一个例子: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然后房子登记在王某某名上,后来王某某与唐某某结婚,唐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房贷月供。现在离婚,房子归谁?
(1)如果关于该房子的归属,父母,以及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依据相关约定处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房子为王某某所有,原理是房子是物权,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前,即产生效。但唐某某在其与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贷款,唐某某可以获得婚姻期间偿还贷款总额一半的补偿。这是债权债务承担,既然婚姻期间唐某承担了部分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当然王某某要补偿唐某某。物权效力优先债权效力。这也彰显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第二个例子:王某某婚前个人的车子,结婚后,王某某将车子登记在唐某某名下,给唐某某开,后来双方离婚。车子归谁?
当然车子归唐某某所有,王某某是要不回来的,除非唐某某自愿将车退回给王某某。可能王某某不理解,怎么车子就是唐某某的呢?我只是过户到她名下而已。单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王某某将车过户到唐某某名下,就这一行为而言,为意思表示,即财产处分行为-----夫妻间的赠与,经过户而产生法律效力。且这种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定的撤销要件。
在实务中,一般事实要上升到法律事实,得到法院认可,提交证据、质证、认证是复杂繁琐的证明过程,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道理。以上文字仅供大家阅读,了解、学习。
谢谢阅读,欢迎大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