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4:56:12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总被混在一起提及的两个概念,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有着一丝微妙的联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定的诉讼权利,虽然案件不一定会被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但只要符合申请再审的基本要求(六个月期限内提出、系权利人……)和材料格式规定,人民法院是没有理由不受理的。受理后,一般都会向申请再审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是一般都会出具,也确实存在某些地区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我喜欢网上立案的原因,毕竟网上的全部操作都有痕迹。
还有一种情况虽客观存在,但很不恰当。就是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再审材料之后,不立即出具《受理通知书》,甚至不出具接受材料的证明凭证,而是在接收材料数月之后才送达《受理通知书》。
我是非常不认可这种做法的,但基于“案多人少”的客观压力,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但至少,接收再审材料的凭证是应当当即送达给申请再审人或代理律师的,毕竟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律师是否完成了委托事项也是需要凭证归档证明的。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人民法院不出具再审材料接收凭证。这就需要申请再审人或律师具有凡事留痕的意识,填写表格等文件时均拍照留存,尽可能避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再审申请却不被认可的情况发生。
而民事案件的申诉,基本上都不会出具书面的材料接收证明。申诉虽然是宪法层面的权利,却没有具体的法定程序予以保障,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程序之外的救济选择,往往表现为当事人的信访行为。这个程序的难度就远远高于再审,且成功率远远低于再审,所以如果案件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就应当使案件进入到法律程序中,这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当然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或者再审申请和抗诉申请均被不被支持,仍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申诉或许就成为唯一的途径选择。虽然无奈,但也别无选择。
一旦当事人的申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重视,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错判的情形,通过法院的内部监督程序由“院长发现”来启动再审,就能使原本已被排除到法律程序之外的案件,再一次进入到法律程序中!这种救济程序,我只是听说过罢了。
归根结底,还是请珍惜当前的诉讼程序。有些咨询,让我哭笑不得。案件才开始申请再审,却考虑被裁定驳回后要怎么办;案件仍处于申请法律监督阶段,却考虑如何信访、申诉。请注意,诉讼程序是越走越窄的,如果上一个程序已经失败,下一个程序失败的概率会更高,所以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今后要怎么办,而是要全力以赴做好当下!
202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