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房屋过户律师哪里找,顺德两“老赖”被抓

时间:2022-12-25 16:04:10来源:法律常识

是让子女从私立学校转公办学校,还是自觉履行起法律义务,顺德的31名失信被执行人现在需做出抉择。

7月17日,顺德法院发布了《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家长们一封信》。这封信透露,顺德法院已查实有31名被执行人的子女共计31人,就读于顺德区高收费民校。

同时,顺德法院还向顺德区教育局及顺德区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在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对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顺德31名老赖欠债上千万元,连累子女被退学?法院这样回应……

欠债不还,子女却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这31名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如何,顺德法院为何要发出司法建议信?南方+记者今日下午专访了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赞强。

刘赞强介绍,这31名被执行人大部分是因涉及金融债权(钢贸联保互保引发的信贷违约),未履行执行标的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是法院挂了号的“失信被执行人”,部分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拒不还款,还把孩子送进高收费私立学校。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消费人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去年12月28日,顺德法院与顺德区教育局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司法调查、联合惩戒、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该院参照广东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结合私立学校经物价部门许可的收费标准,经会同顺德区教育局研究,确定顺德区内2018年度高收费私立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为今年的打击拒执工作奠定基础。同时,顺德法院还联合区银行同业商会,对举报失信人员高消费行为的公众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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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9日,顺德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该区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工作机制、2018年度高收费私立学校名单及《打击逃废债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等,在1月、3月分别向社会公布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公告,并通报全区86家高收费私立学校,共涉及失信人员866人。

据了解,这些私立学校涉及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学段,分布于顺德区十镇街内。

考虑子女教育,已有拒执家长主动履行义务

在上个月,顺德法院召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工作座谈会,顺德区教育局、部分顺德区私立学校代表参加座谈。会上,顺德法院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工作的开展情况再次作了通报。

从866人到31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到其子女,这其中顺德法院联同合作部门做了大量的筛选核查工作。刘赞强透露,上述工作机制的成效明显,一些长期找不到的“失信执行人”开始浮出水面,在发布这封公开信前,已有一些被执行人因考虑自己的失信行为会影响到子女的教育问题而转变态度,主动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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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胜是其中一位,其是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因拒不履行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余万元的法律义务,故原告向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吕某胜名下有宝马、保时捷汽车各一辆及房产数处,但均被另案查封,顺德法院也对吕某胜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状况陷入僵局。

近日,据学校反映,吕某胜两个小孩分别在顺德区两所高收费私立学校上学,顺德法院依法向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学校不得接收吕某胜子女次学期就读。

得知这一消息后,吕某胜考虑到两个小孩户口均不在顺德,无法就读于顺德公立学校,如今又要被限制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对孩子的上学造成很大的问题。他终于意识到失信的严重性,多方筹款,先期支付100余万元,承诺余款分期还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顺德法院遂向学校发送解除限制就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祸不及妻儿?法院这样说

“我们理解失信被执行人家长对子女的关注,但他们也要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刘赞强说,发布这封信目的,一是减少因为父母失信类似的案件对其子女造成的影响,如果小孩一开始在公立学校就读,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二是建议私立学校在入学季要进行主动筛查,若发现申请入读的学生父母有失信行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不接受其子女就读。

刘赞强说,这个规定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但是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子女仍然可以就读公办学校及相关低收费私立学校。

此外,刘赞强表示,全国执行公开信息网都会不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校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来获取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一旦失信被执行履行其法律义务,法院也要及时向校方发出解除解除限制就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老赖还有这些事情不能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记者】欧阳少伟

【实习生】张尧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 欧阳少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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